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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子城:关于公司股东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提示性公告2020-12-31  

                         股票代码:600658                 股票简称:电子城             编号:2020-066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电
子城高科”)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接到公司股东弘创(深圳)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创投资”)的《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的情况说明函》,函中明确弘创投资与公司股东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联想控股”)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
其一致行动关系已于该协议签署日终止。详细情况如下:
    一、截至本公告日股东持股情况:
    弘创投资:直接持有电子城高科 81,235,438 股股份,占比 7.26%,
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联想控股:直接持有电子城高科 8,811,741 股股份,占比 0.79%,
为公司第十大股东;
    “德邦基金-浦发银行-中融信托-中融-融昱 28 号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持有电子城高科 43,539,875 股股份,
占比 3.89%,为公司第四大股东。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德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资产委托人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中融-融昱
28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融-融昱 28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单
一委托方是联想控股的控股子公司西藏东方企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东方企慧”)。
    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情况:
    弘创投资和联想控股于 2018 年 4 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
双方在提案权、其他股东权利行使及退出等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
    因东方企慧为联想控股的控股子公司,并通过资管计划持有电子
城高科的股份,故弘创投资与资管计划及联想控股互为一致行动人。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22)。
    三、解除一致行动人的原因及签署解除协议情况:
    鉴于联想控股管理层人员变更导致弘创投资及联想控股合作状
况已经发生实质性改变,双方一致行动的基础不复存在,因此弘创投
资及联想控股已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终
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协议》的效力
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自《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不再按
照《一致行动协议》履行任何权利义务。除此之外,弘创投资与联想
控股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致
行动情形。
    弘创投资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弘创(深圳)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德邦基金-浦发银行-中融信托-中融-融昱
28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一致行动
关系的专项核查意见》,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弘创投资与资管计划、联想控股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不存在《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弘创投
资与资管计划、联想控股不具有一致行动关系。
    四、相关承诺
    弘创投资、联想控股及资管计划承诺,自其签署《<一致行动协
议>之终止协议》之日起 12 个月内:
    1、弘创投资、联想控股及资管计划在减持公司股票时持股比例
合并计算。在合计持股比例在 5%以上(含 5%)时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要求:若采取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1%;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
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上述 1%、2%
额度由弘创投资、联想控股及资管计划共享,即弘创投资、联想控股
及资管计划的减持数量、比例合并计算。
    2、在前述情形下,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则在首
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
持时间过半、合并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
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时公告相关进展情况。
    3、继续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关于股东减持
公司股份的其他相关规定。
    五、本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违反《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
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
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
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
治理结构。
    2、公司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化。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仍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
    特此公告。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