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电子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06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6 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A 座 16 层 邮编: 100080
电话:(010) 62684688 传真: (010) 62684288
二零二一年 四月
致: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电子城高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炜衡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与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以公告形式发出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包括:
1、《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决议的公告》;
2、《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3、《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电子城(南京)
有限公司提供工程质量担保的公告》;
4、其他会议相关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
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且已公告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
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程序、表决内容和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
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或
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并经董事会申请,由董事会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长王岩主持会议。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以公告形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本次会议
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履行了相关的通知和公告程
序。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召集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 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508,801,30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9%。
其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在任监事
3 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6 人、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会
议及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590,343,5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759%。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审议《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电子城(南京)有限公司提供工程
质量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590,164,043 99.9695 179,540 0.0305 0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的数据后作出的。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
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议案内容、
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议案经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执一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
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