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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子城:电子城 投资管理办法2021-08-28  

                                                                                    编号:BEZ-ZD-TZ-01.00.01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版本:2021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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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
行为,促进公司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
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公司以货币资金、有
价证券、房屋、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商标使用
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本形式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投资包括以下方式:
    (一) 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公司、合营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对其增资、股
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取得房屋所有
权等;
   (三) 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期货投资、金融衍生品投
资等高风险投资;
    (四) 其他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是指投资额 10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五条 公司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对下属
公司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平台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以
下简称“下属公司”)。



                               第二章 投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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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版本:2021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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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投资原则:
    (一) 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二) 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公司资源
结构的优化;
    (三) 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四) 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严格做好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合同管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
   (二) 严格执行公司投资决策程序,禁止将投资项目分拆,通过“化整为零”等方
式故意规避审批;
    (三)严格控制金融类产品投资。



                           第三章 投资的要求


    第九条 投资的方向:
    (一) 符合公司战略定位和产业定位,在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具备相当规模,
适合整体经营,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
    (二) 与公司主营业务产业链存在正相关,且对公司主营业务或下属公司业务有
重大促进的投资;
    (三) 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经济结构及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科技服务转型的投资。
    第十条 投资回报率和投资风险要求:
    公司投资要求必要的投资回报率并控制一定的投资风险水平。对于公司产业定位范
围内或相关的投资项目,投资回报率原则上不低于行业内平均水平;对公司未来发展具
有战略意义的培育项目,投资回报率长期综合考虑,投资初期要求适当降低,但必须要
求加大投资风险控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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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版本:2021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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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资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投资证券部
(一) 负责组织公司及下属公司投资项目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二) 负责组织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三) 负责公司及下属公司投资项目中的资本运作部分的分析论证;
(四) 负责投资项目资料档案管理;
(五) 参与公司及下属公司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部
(一) 负责公司及下属公司投资项目投资方向的专业意见;
(二) 负责组织对新拓展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
第十三条 运营管控中心
(一) 负责组织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投资后评价计划管理;
(二) 按照审批权限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督实施;
(三) 负责对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完成情况组织定期上报;
(四) 负责组织参股公司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实施。
第十四条 财务管控中心
(一) 负责对各类投资项目中财务相关内容的审核;
(二) 负责对投资项目提出资金、税收等筹划建议;
(三) 负责投资项目评估报告的核准/备案管理;
(四) 负责投资中涉及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
(五) 参与投资项目的退出或清理,维护资产安全。
第十五条 风险管控中心
(一) 负责对各类投资项目提出法律意见,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二) 负责对各类投资项目中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的审核。
第十六条 平台公司
(一) 负责业务范围内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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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版本:2021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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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负责业务范围内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论证、方案编制、内部会审意见
出具、相关中介机构聘请及协助落实投资项目评估报告履行相应核准/备案程序等工作;
    (三) 负责业务范围内投资项目履行党委会、总裁办公会审议程序,协同投资证
券部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应程序;
    (四) 负责业务范围投资项目的监督实施、动态跟踪,并配合开展投资后评价工
作。
    各部门及平台公司按照公司战略定位,增强自身投资驱动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和抗风险能力,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投资计划的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的计划管理:
   公司投资实行计划管理。运营管控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投资的相关信息,组织编制
年度投资计划,其中年度投资计划应列入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相关部门及平台公司负责职责范围的拟投资项目的预选、考察和论证。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未涉及的投资项目但确需追加的,由相关部门及平台
公司提出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运营管控中心,经运营管控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审核认
为确需调增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列入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如遇特殊情况导致
年度投资计划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申请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运营管控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向总裁办公会报
告。



                      第六章 投资的审批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投资的分析、论证管理:
    相关部门及平台公司要严格进行投资项目上报前的市场调查、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
分析。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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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版本:2021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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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评估、论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充分揭示项目基本情
况、投资风险、资金投向、投资回报率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并依法建立规范的风险管
理和监督考核制度。在批准的范围内,风险管控中心有权审计所有的工作,有权接触所
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部门。有权查阅、复印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文件资
料等,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瞒。
    应当对投资标的企业背景进行尽职调查,原则上应当委托有资质咨询的独立第三方
机构,针对投资标的企业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投资的评估管理:
    投资行为中,凡涉及按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
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中介评估机构对投资行为中的国有资产、非国有资产依据相关规定
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规定,履行核准/备案程序。
    第二十二条    投资的审批管理:
    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投资项目应按照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和投资
审批管理流程,提交党委会前置审议,总裁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经公司研究决策并按照程序批准后,按照《公司法》相关
规定和程序,组织成立被投资公司。公司派出董事、监事、高管,以及作为股东行使投
资人权利、加强投资风险控制等事项,按照《分、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投资的实施、管理、考核及监督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方案组织实施。
当下列情形出现时,投资项目应及时进行再决策,根据审批权限完成逐级审批:
    (一)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项目合作方重大变更或严重违约;
    (三)项目实施地点重大变更;
    (四)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计划投资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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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版本:2021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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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涉及投资项目再决策的,应调整相应年度投资计划,由相关部门、
平台公司报运营管控中心。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投资合同、协议签署前,均应由风险
管控中心组织审核,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方可签署。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纳入公司的管理与考核范围。在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投
资证券部按照相关制度要求组织牵头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公司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
不良后果的,按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九条    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
终止或退出。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依法转让其所享有的与投资项目相关的
权益:
    (一)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方向;
    (二) 投资项目市场前景不佳,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
    (三) 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投资项目的风险超出可接受的范围;
    (四) 本公司认为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依法对投资项目实施清算:
    (一) 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投资项目经营期限届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使投资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 发生合同或协议约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
    (五) 本公司认为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
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批准处置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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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版本:2021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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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九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按规
定的程序进行传递。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投资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投资证券部负责公司投资业务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查询等管理
工作,做好投资业务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系统化工作。相关部门及下属公司要
配合做好投资项目的收集、整理、归档、查询工作。归档的投资业务档案文件材料必须
是原件(或定稿)且完整、齐全、准确。
    第三十六条    投资业务档案的借阅应征得申请部门的主管领导及投资证券部主管
领导的批准。已归档的投资业务档案,一律不准修改;定期对库藏档案进行整理、核对、
调整,做到分类排列整齐;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维护档案的安全。


              第十一章 投资中涉及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投资或投资处置过程中,凡涉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
规定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况,公司财务管控中心在
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下,及时办理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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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版本:2021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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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修改、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