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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城: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3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视频见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 9 点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
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
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
述和说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
对疫情 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本所指派律师通过线上视频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公司承诺其所提
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投票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股
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6 项议案,分别为《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1 年年度报告>和<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司及子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贷款担保的议案》《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已经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1 名(代表 1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为 508,801,3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9%。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11 名,代表股份 83,422,8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4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10 名(代表 10 名股东),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2,187,4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及代理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监事会主席蒋开生先生因已退休未能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他人代为参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2《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3《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036,4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7.38%;
    议案 4《<2021 年年度报告>和<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5《公司及子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贷款担保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
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1,036,4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7.38%;
    议案 6《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