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立教育: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9-01-15
证券代码:600661 股票简称:昂立教育 编号:临 2019-003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14日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详见公司2019年1月15日披露的《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1)。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发布的《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回
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综合考量公司经营发展、
组织发展的需要,提议对本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中相关“回购股份”条款的内
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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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动。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其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或
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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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之具体实施方案。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七)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司董事总数的 1/2。 其中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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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五)、(六)项规定情形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会议应当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体董事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将进一步提请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有关的审批、备案
等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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