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昂立教育: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9-01-15  

						 证券代码:600661                 股票简称:昂立教育                编号:临 2019-003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14日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详见公司2019年1月15日披露的《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1)。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发布的《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回
 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综合考量公司经营发展、
 组织发展的需要,提议对本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中相关“回购股份”条款的内
 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动。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其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或

                                             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

                                             2
                                             股份之具体实施方案。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七)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司董事总数的 1/2。 其中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3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五)、(六)项规定情形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会议应当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体董事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将进一步提请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有关的审批、备案
 等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15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