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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昂立教育: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0-11-21  

                        证券代码:600661             股票简称:昂立教育             编号:临 2020-088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77 号)、《关于对吴竹平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76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新南洋昂立教
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77 号),具体
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于 2016 年 7 月为上海赛领旗育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收购英国
Astrum 项目办理的三年期 2397 万英镑等值人民币 22052 万元(按照英镑兑人民币汇
率 1:9.2 计算)的并购贷款融资业务,出具《资金支持安慰函》以提供贷款本息差额
补足的资金支持。该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直至 2019 年 4 月 11 日才予
以披露;亦未在 2016、2017、2018 年年度报告及 2017、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
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 号、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及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第一条第一项、




                                      1
第三项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
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二款
第十七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
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信息
披露质量及规范运作水平。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
规,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我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高管吴竹平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吴竹平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76 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立教育”)于
2016 年 7 月为上海赛领旗育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收购英国 Astrum 项目办
理的三年期 2397 万英镑等值人民币 22052 万元(按照英镑兑人民币汇率 1:9.2 计算)
的并购贷款融资业务,出具《资金支持安慰函》以提供贷款本息差额补足的资金支持。
该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直至 2019 年 4 月 11 日才予以披露;亦未在
2016、2017、2018 年年度报告及 2017、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昂立教育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 号、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九
条第二项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第一
条第一项、第三项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三
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昂立教育时任总裁、董事,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且在知悉上述事项
后未及时向昂立教育董事会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2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该
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我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
要求深刻反思相关问题,切实加强公司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勤勉义务,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升规范治
理水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披露义务,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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