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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昂立教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1-08  

                        证券代码:600661              证券简称:昂立教育             编号:临 2021-002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1.13 亿元、借款利息 904 万元、因逾期还款所产生的
罚息(自逾期还款日 2020 年 10 月 25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及诉讼费、保全费、
拍卖变卖费、执行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
2018 年度就为上海赛领旗育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向浦发银行上海分行申
请的并购贷款提供《资金支持安慰函》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1.16 亿元。2019 年公司出
借给上海赛领旗育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 1.13 亿元,根据《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
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司在 2019 年未将前述 1.13 亿
元借款确认为其他应收款,也未确认与该借款相关的应收利息及利息收入,因此本次
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就与上
海赛领旗育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赛领旗育”或“被告 1”)的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 2020 年 1 月 6 日收
到上海金融法院《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21)沪 74 民初 11 号]。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法定代表人:周传有,职务:董事长兼总裁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 55 号申通广场 11 楼
    2、被告 1:上海赛领旗育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 65 弄 1 号三层、四层
    主要营业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 36 楼
    3、被告 2:上海赛领交大教育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支路 26 号 2411 室
    主要营业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59 号 36 楼
    (二)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金融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中国上海福州路 209 号


    二、案件事实、诉讼请求与理由
    (一)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9 年 10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 1 签署《借款合同》,主要约定:①被告 1 作为
借款人向原告提出借款申请,用于被告 1 境外下属企业的正常经营并偿还其自身的并
购贷款,借款本金为人民币 1.13 亿元;②借款期限为借款到达借款人账户之日起 12
个月,年利率为 8%;③借款人应于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本息,逾期还款应
支付罚息,罚息利率以年利率 8%为基础上浮 30%;④借款人向原告提供了下述担保:
1)借款人将其持有的英国 Star Education Investment Limited 股份出质予原告;2)
英国 Star Education Investment Limited 将其持有的英国 Astrum Education Group
Limited 股份出质予原告;3)借款人 99.6%财产份额的所有人上海赛领交大教育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在借款人的全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予原告。
原告与被告 2 于同日签署了《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合同》。
    《借款合同》签署当日,原告即履行了资金出借义务,向被告 1 指定的收款账户
足额转入借款本金人民币 1.13 亿元,该笔借款已于 2020 年 10 月 24 日到期,但直至
原告提起诉讼之日,仍未收到被告 1 支付的本金或利息。
    原告认为,《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当受
到法律保护。现借款已到期,被告 1 未能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使原告的合法权
益受到了侵害,被告 2 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根据《借款合同》、《有限合伙企业财
产份额质押合同》约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特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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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 1 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1.13 亿元、支付借款利息 904
万元以及因逾期还款所产生的罚息(自逾期还款日 2020 年 10 月 25 日起至实际还款
日止);
    2、依法判令被告 1 将其向原告出质的英国 Star Education Investment Limited
公司股份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原告对出质股权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3、依法判令被告 2 承担担保责任,将其向原告出质的 99.6%的上海赛领旗育企
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原告对处置所得享有
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拍卖变卖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 2018 年度就为赛领旗育向浦发银行上海分行
申请的并购贷款提供《资金支持安慰函》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1.16 亿元。公司 2019
年出借给赛领旗育的 1.13 亿元,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相关
事项的核查意见》(详见 2020 年 5 月 28 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文件),由
于无法确定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公司在 2019 年未确认为其他
应收款,也未确认与该借款相关的应收利息及利息收入。因此,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公司已在立案时一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且赛领旗育借款时已将
其届时持有的英国 Star Education Investment Limited 股份、英国 Star Education
Investment Limited 将其持有的英国 Astrum Education Group Limited 股份出质予
公司。目前 Astrum Education Group 旗下学校运营情况正常。公司多次敦促赛领旗
育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为了进一步推进赛领旗育履行还款义务,对其发起了本次诉讼。
    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权益,并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 74 民初 11 号《受理通知书》;

                                       3
2、《民事诉状书》;
3、《财产保全申请书》。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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