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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昂立教育:昂立教育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0-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见证公司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
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
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即 2021 年 9 月 30
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公司发布的该等公告载明了召集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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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
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提示了参加股东大会投票的注意事项。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发布《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经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取消梁晓磊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并相应取消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梁晓磊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子
议案。除了上述取消议案外,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
不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
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 14:30 在上海市徐汇区番禺路
868 号昂立教育基地 1 号楼后区 3 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传有
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刊登了会议通知,并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发布了《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说明了取消相关议案的原因和股东大会的安排,公
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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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股份 156,049,79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664%。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共 4 名,代表股份 34,4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
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
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
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中
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
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两名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关联交易的议
案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
与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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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一)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议案名称:审议《公司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1.01、议案名称:选举常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56,049,598        99.9999        200      0.0001          0       0.0000

     1.02、议案名称:选举邹承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56,049,598        99.9999        200      0.0001          0       0.0000

     2、议案名称:审议《公司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选举巴然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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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       156,049,598          99.9999           200          0.0001             0          0.0000

       2.02、议案名称:选举吴鑫鹏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56,049,598          99.9999           200          0.0001             0          0.0000

       3、议案名称:审议《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续租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11,386,868            99.9998        200            0.0002      0                0.0000

       4、议案名称:审议《公司关于拟出售部分交大昂立股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56,049,598            99.9999        200            0.0001      0                0.0000

       (二)涉及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票    比例        票       比例
序号                                           票数       比例(%)
                                                                      数    (%)       数      (%)

         选举常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          34,249 99.4194 200           0.5806        0     0.0000
1.01
         会董事
         选举邹承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          34,249 99.4194 200           0.5806        0     0.0000
1.02
         事会董事
2.01     选举巴然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          34,249 99.4194 200           0.5806        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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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监事
         选举吴鑫鹏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     34,249 99.4194 200   0.5806    0   0.0000
2.02
         事会监事
         审议《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续租房   34,249 99.4194 200   0.5806    0   0.0000
  3
         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公司关于拟出售部分交大昂   34,249 99.4194 200   0.5806    0   0.0000
  4
         立股份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
托代理人)审议通过;其中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涉及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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