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昂立教育:昂立教育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31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
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实施的,该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需遵
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需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
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需及时公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需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需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1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需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
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
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需包括以下内容:
    (一)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需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需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
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需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二)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支出
审批程序和权限的规定》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
均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在董事会授权

                                                                          2
范围内,由财务总监审核,报总裁批准后予以支付;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募集资
金使用支付,应报股东大会审批;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
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
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
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需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需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需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需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

                                                                          3
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
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
管理。
    投资产品需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
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需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需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需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
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
制措施。

                                                                            4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需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借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
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
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借款的,需经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公司需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需
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5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
流动资金)的,需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需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需在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
的,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
司需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
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
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需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
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
但仍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需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
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需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
容:

                                                                          6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需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需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需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
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需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的,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需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

                                                                        7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需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需在《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
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需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
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需予以积极配合,
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需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需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
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需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
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核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使用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8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需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
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需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
度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
惩戒。情节严重的,将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证券监管机构
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外,公司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
薪酬标准、免去其职务等,并可依法要求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议,报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后方才有
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