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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昂立教育:昂立教育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8月修订)2022-08-31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水平,提高公司的运行透明度,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
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
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
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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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董秘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其涉及投资者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采集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各方面的
信息,及时了解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公司重大事项。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所属
企业须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二)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电子邮箱,“上证 E 互动”平台等方式和
渠道,方便投资者提出问题和建议,并由专人负责及时解答;
   (三)组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四)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五)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
键指标;
   (六)保持与各类投资者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适时安排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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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关系;
   (九)接待来访投资者;
   (十)有利于改善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可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
的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可以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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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
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
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相关文件资料由董秘办存档并妥善保管,
存档期限十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情况;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需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
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咨询电话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
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合理渠道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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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并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可将公司
概况、公司新闻、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材料、联系方法、股票行
情等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要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对错误信息及
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可
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
建议。公司需合理、妥善地安排相关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邮件、微信、网络平台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
董秘办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
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对于投资者非常
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可以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
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
复等→董秘办留档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需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需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需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
会需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网络等
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需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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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需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需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
形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
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相关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及
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相关文件经董事
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
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
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
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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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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