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立教育:昂立教育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2022-08-31
证券代码:600661 证券简称:昂立教育 编号:临 2022-050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要,对《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8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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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依法行使下列法律、 东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依法行使下列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整 (六)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整
或变更; 或变更;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 (十三)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对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公司 (十七)对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公司
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况产生收购本公司股 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况产生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行为作出决议; 份的行为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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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担保; 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担保;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担保;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根据证券交易所、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章
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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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
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决策权限及对董事会的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决策权限及对董事会的
授权: 授权:
(一)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一)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燃料和动力等、接受劳务等、出售产品、商品等、
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 提供劳务等、工程承包等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 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
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 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
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
可协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过股东大会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审议通过: 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缴出资权等)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过股
资产的 50%以上; 东大会审议通过: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资产的 50%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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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元;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二)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元;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二 以上通过。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二)上市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 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大会审议。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上海证券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2 条、第 6.1.3 条的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规定。已经按照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四)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则》6.1.2 条、6.1.3 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在《公司章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程》中明确规定了授予董事会对于重大交易事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项、特别重大合同事项、关联交易事项、融资事 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
项、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 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
的投资、抵押、收购兼并、出售资产、借款、担 披露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保等事项;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6.1.6 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序,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资产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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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决策。 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在《公司章
程》中明确规定授予董事会对于重大交易事项、
特别重大合同事项、关联交易事项、融资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
的投资、抵押、收购兼并、出售资产、借款、担
保等事项;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资产
处置决策。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 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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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五)公司年度报告;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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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
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
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
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
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
动回避表决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参加会议的
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
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
表决;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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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关联交易事项属普通决议事项的,应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
过,属特别决议事项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
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
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
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
候选人;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
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
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
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
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
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
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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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除上述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全文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修订版)》。
本次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改
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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