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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昂立教育:昂立教育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2022-08-31  

                        证券代码:600661                   证券简称:昂立教育                   编号:临 2022-050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要,对《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8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



                                             1
东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依法行使下列法律、 东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依法行使下列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整         (六)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整

或变更;                                          或变更;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          (十三)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对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公司        (十七)对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公司

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况产生收购本公司股          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况产生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行为作出决议;                                份的行为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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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担保;                                           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担保;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担保;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根据证券交易所、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章

                                                 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3
                                                  数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

                                                  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决策权限及对董事会的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决策权限及对董事会的

授权:                                            授权:

(一)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一)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燃料和动力等、接受劳务等、出售产品、商品等、

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 提供劳务等、工程承包等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          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

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 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

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

可协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过股东大会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审议通过:                                        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缴出资权等)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过股

资产的 50%以上;                                  东大会审议通过: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资产的 50%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4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元;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二)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元;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二 以上通过。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二)上市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        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大会审议。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上海证券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2 条、第 6.1.3 条的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规定。已经按照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四)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则》6.1.2 条、6.1.3 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在《公司章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程》中明确规定了授予董事会对于重大交易事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项、特别重大合同事项、关联交易事项、融资事       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

项、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 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

的投资、抵押、收购兼并、出售资产、借款、担       披露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保等事项;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6.1.6 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序,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资产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5
处置决策。                                         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在《公司章

                                                   程》中明确规定授予董事会对于重大交易事项、

                                                   特别重大合同事项、关联交易事项、融资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

                                                   的投资、抵押、收购兼并、出售资产、借款、担

                                                   保等事项;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资产

                                                   处置决策。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                                         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6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五)公司年度报告;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7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

                                                 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

                                                 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

                                                 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

                                                 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

                                                 动回避表决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参加会议的

                                                 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

                                                 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

                                                 表决;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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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关联交易事项属普通决议事项的,应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

                                                  过,属特别决议事项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

                                                  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

                                                  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

                                                  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

                                                  候选人;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

                                                  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

                                                  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

                                                  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

                                                  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

                                                  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

                                                  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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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除上述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全文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修订版)》。
       本次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改
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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