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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昂立教育:昂立教育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修订)2022-08-31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8 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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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力的处分。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依法行使下

列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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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对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况产生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行为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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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证券交易所、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

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决策权限及对董事会的授权:

    (一)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接受劳务等、出售产

品、商品等、提供劳务等、工程承包等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

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 / 17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上市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2 条、第 6.1.3 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1.2 条、6.1.3 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

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6 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四)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在

《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予董事会对于重大交易事项、特别重大合同事项、关联交易事项、

融资事项、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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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投资、抵押、收购兼并、出售资产、借

款、担保等事项;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权限范围

内进行资产处置决策。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的规定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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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7 / 17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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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9 / 17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10 / 17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报告。




                                       11 / 17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整和变更;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12 / 17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

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

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

东未主动回避表决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

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13 / 17
    关联交易事项属普通决议事项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

上通过,属特别决议事项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

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会增补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

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

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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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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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股东大会会议公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

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

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

文。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相关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
                                       16 / 17
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权属于股东大会。本规则亦作为

《公司章程》 附件。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修改后的议事规则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始为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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