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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尖峰集团: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0-07-10  

						证券代码:600668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公告编号:2020-014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15        -                2020/7/16        2020/7/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21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44,083,82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3,225,148.4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15        -               2020/7/16         2020/7/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股东金华市通济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他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

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股东金华市通济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

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

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
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

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

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

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尖峰集团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9-82320582、82324699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