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峰集团:尖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8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十一届董事会第 12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
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12 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的基础上,对相关
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相关决议的形成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 [2005]120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
事项进行审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 2022 年末的对外担保余额为 6400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末经审计
的合并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的 1.23%,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2、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没有发生为公司的股东
及其关联方、非法人单位及个人的担保。担保行为实行额度管理,全部的担保都
经过了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充分完整的信息披露,对外担保的
风险得到充分揭示和有效控制。
二、通过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利润分配预案是根据公司 2022 年度实际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结合公司
未来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
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的实际经营状况。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通过了《聘请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该
所对公司的情况熟悉了解并工作严谨。我们同意续聘该所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
1
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机构。
四、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被担保公司都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能有效控制担保风险,该决
议的形成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为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五、通过了《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本次子公司贵州尖峰为确保石灰石矿区范围内的通信铁塔、房屋搬迁,向当
地政府的国有独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保障贵州尖峰的雷打岩矿区石灰石
的安全开采。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产状况产生不良影响,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贵州尖峰向黄平县城镇建设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2
(本页无正文,为尖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12 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傅颀 沈卫国 杨大龙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