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投能源:2013年公司债券(“13川投01”)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9-04-04
证券代码:600674 证券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9-011
债券代码:122295 债券简称:13 川投 01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13 川投 01”)
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 年 4 月 16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 年 4 月 17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 年 4 月 17 日
摘牌日:2019 年 4 月 17 日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
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发行的 2013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开始支付 2018 年 4 月 17 日至 2019 年 4 月 16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
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13 川投 01
3. 债券代码:122295
4. 发行总额:人民币 17 亿元
5. 债券期限:5 年期
6. 债券利率:6.12%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
记载。
8. 起息日:2014 年 4 月 17 日
9. 付息日: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4 月 17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4 月 1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0. 兑付日:2019 年 4 月 1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5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2. 负责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3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和《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
告》(公告编号 2014-011 号),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12%。每手“13
川投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1.20 元(含税),
兑付本金为人民币 1,000 元,本息兑付金额为人民币 1,061.20 元(含
税)。本次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 1,700,000,000 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 年 4 月 16 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 年 4 月 17 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 年 4 月 17 日
(四)摘牌日:2019 年 4 月 17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4 月 1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 川投 01”持有
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
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
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
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和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
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
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
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
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
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
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西路 1 号川投大厦
联系人:龚圆
电话:028-86098649
传真:028-86098648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15 层
联系人:杨矛、王佳璇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76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安弘扬
电话:021-38874800-8405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