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投能源: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2023-01-31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通
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竞买国能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1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
市类第 1 号》等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
上市公司首次就购买标的公司 10%股权事项作出决议前 6 个月(即 2022 年 2 月
19 日)至《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
一日的期间买卖上市公司 A 股股票的情形进行自查。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就购买
国能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10%股权事项作出决议前 6 个月(即 2022 年
2 月 19 日)至《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
之前一日(即 2022 年 12 月 21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3、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4、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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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承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川投能
源股票的情况如下:
1、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累计买入数量 累计卖出数量 结余股数
名称 职务或关系
(股) (股)
四川投资集团 上市公司之控 2,373,703,778
4,497,900 -
有限公司 股股东 (注)
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此处结余股数系截至 2022
年 12 月 21 日,川投集团全部证券账户共计持有川投能源股份数;川投集团于自查期间内发
生过交易的证券账户结余股数为 89,932,937 股。
2、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累计买入数量 累计卖出数量
姓名 职务或关系 结余股数
(股) (股)
川投能源办公
郭剑新 室主任郭梦夏 - 4,200 9,300
之直系亲属
川投能源安全
环保部经理袁
朱万明 3,000 3,000 0
成明之直系亲
属
川投能源资金
王远林 财务部职员王 500 - 500
婕之直系亲属
川投集团副总
王桑原 经理王怀林之 60,000 60,000 0
直系亲属
川投能源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
黄嘉瑜 600 - 600
中介机构项目
经办人
梁程 川投能源本次 400 -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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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买入数量 累计卖出数量
姓名 职务或关系 结余股数
(股) (股)
重大资产重组
中介机构项目
经办人黄嘉瑜
之直系亲属
四、相关主体就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相关方已分别出具说明和承诺如下:
(一)四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针对前述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情况,已出具如下承诺:
“1、除附件所列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情形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川投能
源股票的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在
核查期间进行股票交易系本公司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和发展前
景的坚定信心,自 2021 年 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系统以自有或自持资金增持川投能源股份,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且已
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上市公司已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
3、在川投能源首次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事项起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川投
能源宣布终止重组期间,本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
股票交易。
本公司承诺本声明与承诺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本公司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黄嘉瑜
黄嘉瑜针对前述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情况,已出具如下承诺:
“1、附件所列本人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行为系由本人配偶使用本人证券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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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实施,除所列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
卖川投能源股票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
人配偶在进行股票交易时并未知晓本次重组事宜以及相关方案,系其本人根据公
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行业发展趋势、川投能源股票投资价值并结合
个人股票交易经验而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
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若上述本人及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川投能源股票行为被有关部门认
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配偶愿意将因上述川投能源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
交川投能源。
4、在川投能源首次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事项起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川投
能源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
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三)王怀林
针对其直系亲属前述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情况,王怀林已出具如下承诺:
“1、除前表所列本人直系亲属王桑原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
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王
桑原进行股票交易时并未知晓本次重组事宜以及相关方案,系根据公开披露信息、
证券市场交易情况、行业发展趋势、川投能源股票投资价值并结合个人股票交易
经验而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
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川投能源股票行为被有关部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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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因上述川投能源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
部收益上交川投能源。
4、在川投能源首次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事项起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川投
能源宣布终止重组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
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
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四)郭梦夏、王婕、袁成明
针对其直系亲属前述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情况,郭梦夏、王婕、袁成明已出
具如下承诺:
“1、除附件所列本人直系亲属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
人直系亲属进行股票交易时并未知晓本次重组事宜以及相关方案,系根据公开披
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行业发展趋势、川投能源股票投资价值并结合个人
股票交易经验而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
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川投能源股票行为被有关部门认
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因上述川投能源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
部收益上交川投能源。
4、在川投能源首次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事项起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川投
能源宣布终止重组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
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
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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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
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
报告及承诺函等文件,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
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
买卖川投能源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
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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