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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华企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1-28  

						       证券代码:600675             股票简称:中华企业            编号:临 2018-056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地产

(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215 号)核准,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方式向华润置地控股有限公司、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 2 名投资者发行

373,411,878 股 A 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截至 2018 年 11 月 16 日,独立财务

顾问(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收到的认购资金总额扣除承

销费用 26,200,000.00 元(含税)后的资金 1,967,819,428.52 元划转至公司指

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5923 号《验资报告》,

根 据 《 验 资 报 告 》, 截 至 2018 年 11 月 16 日 ,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1,994,019,428.52 元,扣除发行费用 25,097,558.38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 1,968,921,870.14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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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第

一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

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

《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97990078801600000860   1,967,819,428.52
       公司           第一营业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7990078801600000860 , 截 至 2018 年 11 月 16 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196,781.942852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

费用及发行费用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

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的上述定期存

款不得设定质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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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监督职责,进

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余子宜、李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

                                    3
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

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

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

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上海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

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18]第 ZA15923 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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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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