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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华企业:关于中华企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9-08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7 日
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基于疫情防控要
求,本所律师通过视频参会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2022 年 7 月 30 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022 年 8 月 22 日公司作出的《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
时会议决议》;

    3.2022 年 8 月 23 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

    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
性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
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
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9 月 7 日召开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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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8 月 23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中华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公
告了《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33,以下简称《提示性公
告》)。《提示性公告》载明基于疫情防控要求,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以线上
视频方式召开,建议股东优先选择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视频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视频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7 日下午 14:00 通过腾讯会议召
开,董事长李钟先生、副董事长王昕轶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董事冯晓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
《提示性公告》中公告的时间、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视频会
议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
股东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64,592,1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8.8039%。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326,09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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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0,173,6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54%。

    综 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74,918,2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747 %。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视频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
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视频会议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视频会议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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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4,774,914,4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9%;反对 3,7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以上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 汪丹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同意 4,774,914,4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0,169,8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根据表决结果,汪丹当选为公司董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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