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航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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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通信”或“公司”)拟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进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以下简称“本次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
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出具了《关于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首份法
律意见书”)。就航天通信自 2021 年 1 月 8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
发生的、与本次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相关的变动情况,本所谨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首份法律意见书
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首
份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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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履行的程序
航天通信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召开,其中《关
于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项的议案》已取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取得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
上市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程序;本次以股东大会方式主动终止上市尚需取得上
海证券交易所批准。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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