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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金顶: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0-08-08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0—043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7 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

(2020)川 11 民终 484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村 2 组 41 名自

然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杨世银,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村 2 组 41 号自然

人

      上诉人傅启松等 41 人因与被上诉人金顶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1
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19)川 1181 民初 2360 号民事裁定,

向乐山中院提起上诉。乐山中院于 2020 年 5 月 9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

2019-026、2020-019、032 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傅启松等 41 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7 日

    备查文件: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 11 民终 484 号《民事裁定

书》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