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0-08-08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0—043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7 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
(2020)川 11 民终 484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村 2 组 41 名自
然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杨世银,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村 2 组 41 号自然
人
上诉人傅启松等 41 人因与被上诉人金顶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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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19)川 1181 民初 2360 号民事裁定,
向乐山中院提起上诉。乐山中院于 2020 年 5 月 9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
2019-026、2020-019、032 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傅启松等 41 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7 日
备查文件: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 11 民终 484 号《民事裁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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