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2021-09-09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1—048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复议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复议被申请人(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
经贸仲裁委”)裁定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 500 万元及其他相关
费用。根据仲裁情况和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重整计划规定
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截止 2020 年末,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 141.49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
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 5,392,492 元,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执
行金额确定。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川金顶”)
于 2021 年 9 月 8 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
(2021)川执复 371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复议申请书》等相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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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5 月 22 日,公司收到国际经贸仲裁委(2018)中国贸仲京
裁字第 0575 号《裁决书》,裁定四川金顶向申请执行人 DURALITE
ENGINEERING LIMITED ( 迪 力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支 付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5,000,000 元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1)川 11 执异 19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冻结或扣划四川金
顶 5,392,492 元 银 行 存 款 的 执 行 措 施 为 冻 结 或 扣 划 四 川 金 顶
1,402,400 元银行存款。
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临 2016-032、040 号、2018-038 号、2019-021
号、2020-010、035 号,2021-004、036 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DURALITE ENGINEERING LIMITED(迪力工程有限公司)对四川省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 11 执异 19 号执行裁定不服,
向四川高院申请复议,法院立案审查。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DURALITE ENGINEERING LIMITED(迪
力工程有限公司)
复议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 DURALITE ENGINEERING LIMITED(迪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金顶出资纠纷仲裁裁决一案,迪力公司不服四
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 11 执异 19 号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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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四川高院申请复议。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 11 执异 19
号执行裁定书,不予支持复议被申请人请求。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国际经贸仲裁委裁定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 500 万元及其
他相关费用。根据仲裁情况和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重整计
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截止 2020 年末,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
141.49 万元。
目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公司银行存款 5,392,492 元,
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执行金额确定。公司将根据上述仲裁执
行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8 日
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执复 371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复
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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