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四川金顶: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04-12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2—006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次
收到的诉讼判决不会对公司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或“公司”)
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具体
事项请详见 2021-007 号公告)。2022 年 4 月 8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福田法院”)【(2021)粤 0304 民
初 18203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晟汇
金公司”)
    被告: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朴素至纯
合伙”)
    被告:洛阳均盈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洛阳均盈
合伙”)
    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朴素资本公司”)
    被告:洛阳市老城区财政局
    第三人:四川金顶
    原告飞晟汇金公司诉被告朴素至纯合伙、洛阳均盈合伙、朴素资本
公司、洛阳市老城区财政局以及第三人四川金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深
圳福田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
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
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飞晟汇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10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福田法院
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
件受理费。逾期不予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次收到的诉讼判决不会对公司构成
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
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