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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凤凰:澄清公告2020-03-06  

						证券代码:600679   900916   股票简称:上海凤凰   凤凰 B 股   编号:临 2020-019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传闻简述
    2020 年 3 月 5 日,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注到相关媒体报道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立案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2 日,执行法院为邯郸市
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为 8,839,581 元,案号为(2020)冀 0402 执 386 号。”
    二、澄清声明
    经公司与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沟通,现就有关事项澄清说明如下:
    1、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3 月 2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邯郸市自行
车飞轮厂破产清算组与被执行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凤
凰飞轮(邯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冀 0402 执 386 号,
执行原案号:(2019)冀 0402 执 1426 号,依据为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生效判
决书(2016)冀 0402 民初 2431 号。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6)冀 0402 民初 2431 号一案,系邯郸市自行
车飞轮厂破产清算组认为,其与公司(时名: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出资设立
凤凰飞轮(邯郸)有限公司时,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故于 2012 年 9 月 4
日向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履行对凤凰飞轮(邯郸)有限公司的
出资义务,支付拖欠出资款及利息。经一审判决后,公司提起上述,二审法院裁
定发回重审,本案判决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作出,判决为: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履行出资义务,向凤凰飞轮(邯郸)有限公司支付出资 123,641.00 元
并支付利息 707,314.69 元。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8,625.00 元。以上合计
839,580.69 元。
    2、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信息中“执行标的 8,839,581 元”与(2016)
冀 0402 民初 2431 号生效判决书所判决的金额不一致,实为法院笔误所致。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为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