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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凤凰:参股子公司巨凤自行车涉及诉讼公告2020-05-13  

						证券代码:600679   900916    股票简称:上海凤凰   凤凰 B 股   编号:临 2020-045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股子公司巨凤自行车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73.6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子公司上海巨
凤自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凤自行车、原告)因与上海新鲨凌实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鲨凌、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 年 5 月 11 日,巨凤自行车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文件,
巨凤自行车诉新鲨凌一案已被受理,案号为(2020)沪 0115 民初 26278 号。
    巨凤自行车系公司参股子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江东路 1998 号,法定代表人为李卫忠。
    公司持有巨凤自行车 45%股权。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请求
    l、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 2018 年度租金 4,500,000.00 元、土地使用
税 426,783.00 元、代收代付费用 11,156.20 元,合计 4,937,939.20 元,以及利
息 62,907.99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 2019 年度租全 4,000,000.00 元、土地使用
税 229,761.00 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18 年度的未付租全及土地使用税、代收代付费用
的逾期滞纳金直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 2019 年 11 月 21 日起,按 4,937,939.20
元为基数,暂计算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金额为 316,028.11 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19 年度的未付租金的逾期滞纳全直至实际支付之
日止,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按 4,000,000.00 元为基数,暂计算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金额为 174,000.00 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19 年度的未付土地使用税的滞纳金直至实际支付
之日止,自 2019 年 11 月 15 日起,按 229,761.00 元为基数,暂计算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金额为 15,393.99 元。
    上述 l、2、3、4、5 项诉请共计人民币 9,736,030.29 元。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起诉理由
    2013 年 7 月 1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自有的
坐落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江东路 1998 号厂区的 124.26 亩土地、3 幢工业厂房、1
幢职工宿舍及相关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租赁资
产)出租给被告经营使用(包括所有土地和地面建筑及附属设施)。租赁期限自
2013 年 7 月 1 日始至 2030 年 6 月 30 日止。被告违约逾期支付租金的,原告有
权按被告所拖欠款总额以每天 0.5‰(万分之五)计收逾期滞纳全。
    《资产租赁合同》签署后,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定将上述租赁资产于 2013 年
7 月 1 日交付被告租赁使用,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
相关费用。原告多次催款,被告经催款后也仅支付部分款项。
    2019 年 2 月 26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就 2018 年度被告对原告的
欠款合计 643.80 万元作出支付安排承诺。在 2019 年 5 月 31 日,被告向原告支
付款项 150.00 万元后,未再履行支付义务。原告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向被告发
出《催款通知书》要求被告付款,但未果。2019 年 11 月 8 日,原告委托律师向
被告寄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及时履行支付 2018 年度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和逾期
滞纳金的义务。被告收悉律师函后,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向原告寄送《回复函》,
确认 2018 年度的未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合计 4,937,939.20 元以及利息
62,907.99 元,并承诺于 2019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以及若再次发生逾期,愿
意承担相应的逾期滞纳全。2020 年 3 月 9 日,原被告就往来账项进行复核账目
工作,双方以《询证函》形式书面确认,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被告欠款:
(1)金额 8,500,000.00 元即 2018 年度租全人民币 4,500,000.00 元、2019 年度
租金人民币 4,000,000.00 元;(2)金额 656,544.00 即 2018 年度土地使用税
426,783.00 元、2019 年度土地使用税人民币 229,761.00 元。
    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资产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支付
义务,已构成违约。被告的持续违约行为己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原告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维护原告的合
法权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特此公告。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