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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凤凰:参股子公司巨凤自行车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9-29  

                        证券代码:600679   900916       股票简称:上海凤凰    凤凰 B 股      编号:临 2020-079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股子公司巨凤自行车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73.6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裁定不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
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子公司上海巨
凤自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凤自行车、原告)因与上海新鲨凌实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鲨凌、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3 日、2020 年 8
月 15 日 刊 登 在 《 上 海 证 券 报 》、《 香 港 商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的临 2020-045、临 2020-069 公告)。
     上诉人新鲨凌因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 0115 民初 26278
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巨凤自行车系公司参股子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江东路 1998 号,法定代表人为李卫忠。公司持有巨凤自行车 45%股权。
     二、裁定内容和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 01 民终
9346 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鲨凌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不予缴纳。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
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鲨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裁定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本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