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上普: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2019-05-08
证券代码:600680 900930 证券简称:*ST 上普 *ST 沪普 B 公告编号:临 2019-034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增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9,323,651.97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因公司前期已
考虑该事项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并按谨慎性原则进行了账务处理。因此该事项对公
司当期利润无影响。其他已判决案件对公司当期损益无影响,尚未开庭审理或尚在
审理阶段的案件,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普天”)于 2018 年 11 月
17 日披露了《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临 2018-07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自 2018 年 11 月 17 日起至本公告
日新增的累计涉及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 19,323,651.97 元。现将各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案件情况表
序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 诉讼(仲裁) 涉案金额(元) 诉讼进展情况
类型
1 杨丽琴等 65 上海普天 证券虚假陈 16,175,251.97 部分案件正在
名投资者 述责任 审理中,部分
尚未开庭审
理。
2 普天银通支 上海普天 买卖合同纠 165,400 尚在审理阶
付有限公司 纷 段。
及其破产管
理人
3 南京豪盾节 上海普天能源 企业承包经 1,250,000 及利 尚未开庭审
能科技有限 科技有限公司 营合同纠纷 息 理。
责任公司
4 上海博予信 上海普天 服务合同纠 653,000 及违约 尚在审理阶
息技术有限 纷 金 段。
公司
5 上海天源迪 上海普天中科 计算机软件 600,000 尚在审理阶
科信息技术 能源技术有限 开发合同纠 段。
有限公司 公司 纷
6 上海普天中 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合同纠 480,000 尚未开庭审
科能源技术 中心医院 纷 理。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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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65 名投资者诉上海普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共 65 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杨丽琴等 65 名投资者
被告方:上海普天
2、案件基本情况
上海普天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沪【2018】4 号),上海证监局认定上海普天存在违法事实。
3、原告诉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16,175,251.97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中部分案件正在审理中,部分尚未开庭审理。
(二)普天银通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银通”)及其破产管理人诉上海普天买
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普天银通支付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普天银通支付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告方:上海普天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受理了原告的破产清算,并指
定上海迪一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发现被告委托原告购买了一批年货共
计 165,400 元,被告收到年货后迟迟不支付货款。管理人向被告发清偿债务通知书,被告尚
未归还。因此原告、原告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165,400 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审理阶段。
(三)南京豪盾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
能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南京豪盾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普天能源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13 年 6 月 18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熟料
水泥生产线余热回收发电能源工程《设备成套分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由被告
承担的余热发电总包工程任务范围内的所有设备,货款共计 1,250 万元人民币,共分四期支
付。原告已履行完毕供货的义务,且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被告已支付前三期货款,仍余
125 万元质保金未支付。虽经多次催要仍未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
3、原告诉求
(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货款 125 万元及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上海博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普天服务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博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普天
2、案件基本情况
原 告 诉 称 :“ 原 被 告 双 方 签 订 编 号 为 【 MNT-1601-C05 】、【 MNT-1608-C05 】、
【MNT-1612-C01】《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相关系统维护服务,合同金额共
计 653,000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前完成了服务合同并通过了被告验收,但被告至今
未支付款项。原告起诉至法院。”
3、原告诉求
(1)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 653,000 元;
(2)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审理阶段。
(五)上海天源迪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普天中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
天中科”)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源迪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方:普天中科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12 年 9 月,被告启动“普天能源楼宇监控管理平台项目”(以下简称“项
目”),原告成立专项项目组从事项目第一版开发和部署验证,于 2013 年下半年开始进行系
统正式版开发。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原告任何项
目研发经费。原告起诉至法院。”
3、原告诉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研究所开发经费人民币 600,000 元;
(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2019 年 2 月 20 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尚在审理阶段。
(六)普天中科诉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委托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普天中科
被告方: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签订《关于编制“徐汇区中心医院能源系统咨询方案”
的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编制“徐汇区中心医院能源系统咨
询方案”,咨询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48 万元整。《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
最终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邀请相关专家组对其完成的《徐汇区中心医院(徐汇区南部医疗中
心&综合楼)能源系统咨询方案》进行验收评审,且获得了专家组一致通过并形成“徐汇区
中心医院能源系统咨询方案评审意见”。原告已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未依《协议》
约定支付所有任何款项。相关款项,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总以种种理由不予支付。故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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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3、原告诉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咨询费人民币 480,000 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因逾期付款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全部违约金计至实际支付之
日止)。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前次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上海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畅公司”)诉普天能源承揽合同、建
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截至本公告日,双方已签署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普天能源在 2019 年 2 月底前向灵畅公
司支付项目施工款及质保金共计 385,995.58 元。在双方履行各自义务后,就该系列案件及灵
畅公司施工的京东华东区仓储点项目均再无任何争议,灵畅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普天能源
请求支付上述项目工程价款。已经发生的诉讼,灵畅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撤诉。现灵畅公司已撤诉。
(二)上海骏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孚公司”)诉普天能源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案
普天能源已收到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7)浙 1024 民初 6608 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普天能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骏孚公司工程款 1,893,268 元;
2、普天能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骏孚公司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自 2017
年 11 月 21 日起按年利率 6%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3,397 元,减半收取计 11,698.5 元,由骏孚公司承担 468.5 元,由普天能源
承担 11,23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人民法院。
截至本公告日,双方已和解结案。普天能源已向骏孚公司支付人民币共计 1,904,498 元。
双方确认并同意,和解协议项下义务履行完毕后,即视为本案判决书项下普天能源的付款义
务已全部履行,骏孚公司不再向普天能源主张任何利息损失,同时承诺自愿放弃对本案判决
书申请执行的权利,双方在本案项下的争议得到最终解决。
(三)普天能源诉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租
赁合同纠纷案
截至本公告日,普天能源执行到款共计人民币 793,484.10 元。
(四)上海普天诉上海中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成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刘海
翰买卖合同纠纷案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普天执行到款共计人民币 4,000,000 元。
(五)江苏鸿雁邮电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雁公司”)诉上海普天买卖合同纠纷
案
上海普天已收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 1012 民初 4747 号】《民事判
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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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海普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鸿雁公司支付货款 320,000 元及利
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100 元,由被告上海普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
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上海普天诉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保证合同纠纷案
在法院审理本案期间,原告上海普天已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上海
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 0112 民初 31461 号】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上海普天撤回起诉。
(七)投资者诉上海普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截至本公告日,223 起案件已开庭审理。
其他已披露诉讼案件暂无进展。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因公司前期已考虑该事项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并按谨慎性原
则进行了账务处理。因此该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无影响。其他已判决案件对公司当期损益无
影响,尚未开庭审理或尚在审理阶段的案件,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或期
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
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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