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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ST万鸿: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0年4月)2010-04-16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令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董事会就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利润分配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报废或出售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四)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增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3责人)和经办人;

    (九)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及操守规范责任状》,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企业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职务、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方式以及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同时向董事会秘书处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同时向董事会秘书处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五条 涉及发行证券、收购、合并、重组、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个交易日内,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属于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 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公司制度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4月15日附件: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万鸿集团 股票代码:600681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名称

    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证号或企业代码

    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账户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公司的关系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内幕信息获取渠道

    信息公开披露情况

    填报时间:

    填报人: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4:填写内幕信息获取渠道,即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