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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鸿集团: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2013-02-07  

						证券代码:600681       证券简称:ST 万鸿      公告编号:2013-006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 本公司为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

    3. 涉案金额为:借款本金 800 万元及利息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广州安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纠

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8 月 19 日做出的

(2011)越法民二初字第 238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2)穗中法民申字第 25 号民事裁定,

裁定再审(详见本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2 年 8 月 21 日的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2)穗中法审监民

再字第 147 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

鸿集团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安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安州环保公司”)

     原审被告:广州万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万鸿

公司”)

     原审被告:武汉长森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森经贸

公司”)

    二、再审情况及判决情况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越法民二初字第 238 号

民事判决书,公司已在重大诉讼事项中予以公告(详见 2012 年 1 月

18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判后,本公

司不服原审判决,本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经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万鸿集团公司是否已被免除

连带担保责任,以及万鸿集团公司作为债务人广州万鸿公司的股东是

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万鸿集团公司是否已免除保证责任的问题。广州盛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据其与万鸿集团公司、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的《债务和

解协议书》,于 2008 年 10 月 24 日已代万鸿集团公司向华夏银行广州
分行支付 300 万元,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在确认收到上述款项的同时,

亦明确表示免除万鸿集团公司对剩余借款本息的连带担保责任,故万

鸿集团公司主张其已免除连带担保责任,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关于万鸿集团公司作为债务人广州万鸿公司的股东是否应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广州万鸿公司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借款 1100

万元后,仅归还了 300 万元,至今尚欠本金 800 万元,该债权债务有

《借款合同》、《展期协议》为证,应予以确认。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将
该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后,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再将债权转让给安州环保公司,且债权转让行为均

以债权公告、邮寄方式通知广州万鸿公司,该债权转让行为依法成立,

对广州万鸿公司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一条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系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公司应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本案中,广州万鸿

公司自 2007 年 12 月 28 日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至今尚未清算,万鸿集

团公司、长森经贸公司作为广州万鸿公司的股东应在广州万鸿公司被

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万鸿集团公司、长森经贸公司怠于

履行清算义务,且未能提供广州万鸿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

资料,导致客观上广州万鸿公司清算不能进行,故万鸿集团公司、长
森经贸公司作为股东应在广州万鸿公司的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原审判决虽对万鸿集团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认定有误,但因其作
为广州万鸿公司的股东,在广州万鸿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怠于履行

清算义务,且未能提供广州万鸿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清

算无法进行,应在广州万鸿公司的清偿范围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
审判决结果再审可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1)越法民二初字第 238 号民事

判决。

    再审案件受理费 91671 元,由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的影响。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 147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