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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鸿集团:重大事项公告2013-07-17  

						证券代码:600681       证券简称: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13-018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公司为协助执行人

    2. 涉案金额为:货款 396144.8 元
    3.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尚须根据最终判决情况

       方可确定,本公司尚无法判断上述案件进程及结果,亦无法

       准确判断上述诉讼案件对公司 2013 年度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洛执字第 154 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现将通知书内容
公告如下:
    本院在执行郑州国强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廛河特种
油墨厂一案中,查明该案在审理中,于 2001 年 12 月 13 日向你单位
(原名称:武汉诚成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2001)洛
民初字第 293-1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01)洛民初字第 293-1 号民
事判决书。要求你单位协助执行:“1、停止支付洛阳市廛河油墨厂
在你单位的货款 50 万元。2、停止支付日期从 2001 年 12 月 13 日至
2002 年 12 月 13 日。”该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擅自向洛阳
市廛河特种油墨厂支付的款项超过 50 万元,到该案执行时仅剩
103855.2 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第 37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 396144.8 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
    逾期拒不追回,本院将依法裁定你单位在擅自支付的数额内向申
请人承担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你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妨害执行
的法律责任。
    二、本公司核查情况
    本公司自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洛执字第 154
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后至公司档案室查询历史资料,在公司档
案室未找到任何关于此案件的其他资料及法律文书。
    上述案件所指事件发生时间为 2001-2002 年期间,关于此事项的
知情人员及经办人员均已离职,公司正组织工作人员翻找十年前的存
档资料,以了解此事项的详细情况,相关事项仍在核查过程中,公司
暂时无法判断该事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公司董事会将认真应对上述
事项,加强内控管理,并研究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妥善解决上述事项
并及时公告。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各项经营业务仍在正常进行,上述诉讼

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尚须根据最终判决情况方可确定,本公司

尚无法判断上述案件进程及结果,亦无法准确判断上述诉讼案件对公

司 2013 年度利润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洛执字第 154 号责令协

助单位追款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