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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鸿集团: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5-07-16  

						证券代码:600681         证券简称: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15-061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鸿集团”)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召开
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如下:


    一、原第十三条为: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对酒店业、制造业、商业、旅游
业、房地产业进行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装饰装修;房屋租赁;园林绿化
(凭资质证经营);商品房销售(凭资质证经营);物业管理;建筑材料及装潢材
料的批发、零售。

    现修改为: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对酒店业、制造业、商业、旅
游业、房地产业的投资;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室内外装饰装修;房屋租赁;
园林绿化;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的销售。(国家有专项
规定的经营项目经审批后或凭许可证件在核定的期限内方可经营)。


    二、原第五十七条为: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现修改


                                    1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三、原第九十一条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现修改为: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四、原第一百四十六条为: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现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2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章程其余条款不变。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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