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鸿集团: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2015-07-16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万
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在充分考虑本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
(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
的规定,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公司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充分
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本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结合行业发展特点及未来发展趋势,并综
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
公司现金流状况及未来资本支出计划等因素,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的股东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单独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
实现盈利且当年年末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应积极推行现金分配
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该年
度利润的分配应当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了避免出现超分配
的情况,公司应当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原则来确定分
配比例。公司利润分配额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公司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过程中具体所处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认。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 公司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
(2)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
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其他经营性现金需
求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拟定利润分配
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
化,确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可以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
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重新制订股
东回报规划。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