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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鸿集团:关于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回复2015-08-01  

						关于对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的审

                            核意见函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 2015 年 7 月 27 日下发的上证公函【2015】0604 号《关于对万鸿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以下简称“审核意
见函”)收悉。根据贵所《审核意见函》提出的要求,独立财务顾问海际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海际证券”)就《审核意见函》所提
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就贵所的审核意见进行了逐项回复说明。
    本回复说明中的简称与《重组报告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
       问题一:请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 38 个交易对象之间是否存

在一致行动关系。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说明:
    在百川燃气的全体股东中,王东海为百川资管的实际控制人,王东江、王东
水为王东海的兄弟,王文泉为王东海的叔叔,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八十三条的规定,该等股东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上述股东合计持有的百川燃气
股权比例为 85.95%;本次重组完成后(不含募集配套资金),合计持有的上市公
司股权比例为 60.79%。
    除上述一致行动关系外,其他 33 名百川燃气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百川资管、王东海、王东江、王东水、王文泉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除上
述一致行动关系外,其他 33 名百川燃气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问题二:标的资产 2015 年 1 月至今发生多笔股权转让事宜,本

次股份发行的部分认购对象拥有标的资产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

(1)请公司补充说明本次交易对象的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重组

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2)方案显示,本

次交易对象之一介保海承诺,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若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前过户,则承诺 36 个月内不转让,若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后过户,则承诺 12 个月内不转让。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安排区别

于其他交易对象的原因,并说明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等相关规定。

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说明:
       (1)本次交易对象的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六条的
规定

                                   2
     1)介保海的股份锁定安排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特定对象取得
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
的,“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介保海受让百川燃气股份的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15
日,若本次重组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前完成,其对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产
(即百川燃气股份)持续拥有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其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能转让;若本次重
组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后完成,其对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产(即百川燃气
股份)持续拥有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其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上
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能转让,因此介保海的股份锁定
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2)中金佳泰的股份锁定安排
     2013 年 3 月,中金佳泰以 19,800 万元认缴百川燃气新增的注册资本 819.25
万元。百川燃气于 2013 年 7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中金佳泰持有百川
燃气 7,200 万股。
     2015 年 1 月,中金佳泰出资 4,822.93 万元,以 10.84 元/股的价格受让百川
资管持有的百川燃气 444.96 万股股份。
     2015 年 6 月,百川资管出资 34,070.00 万元,以 10.83 元/股的价格受让中
金佳泰持有的百川燃气 3,144.96 万股股份。
     截至目前,中金佳泰持有百川燃气 4,500 万股股份,其对用于认购本次发
行股份的资产(即百川燃气股份)持续拥有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根据《重组管
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其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自本次重组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能转让。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若本次重组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前完成,介保
海对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产(即百川燃气股份)持续拥有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其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能转让;若本次重组
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后完成,介保海对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产(即百川燃


                                    3
气股份)持续拥有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
定,其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能转让;百川资管、王东海、王东江、王东水、王文泉,依据《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该等股东通过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能转让;其他百川燃气股东对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产(即百川燃气股份)
持续拥有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自本次重组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能转让。因此,本次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
承诺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2)介保海的股份锁定安排区别于其他交易对象的原因
    介保海受让百川燃气股份的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15 日。若本次重组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前完成,其对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产(即百川燃气股份)持
续拥有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其通过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能转让;若本次重组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后完成,其对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
的资产(即百川燃气股份)持续拥有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根据《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其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
重组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能转让,因此介保海承诺:
    1)本人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若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前登记至本人证券账户,则自该股份登记至本人证券账户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若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后登记至本人证券账户,则自
该股份登记至本人证券账户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转让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以及委托他人管理上述
股份。
    2)如本次交易因本人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
结论明确以前,本人将暂停转让上述股份。
    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
份,锁定期与上述股份相同。


                                    4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介保海股份锁定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



    问题三:报告书显示,百川燃气全体股东承诺本次重组获得监管

部门核准后才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股东未事先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对本次重组产生影响,并请财务顾问发表意

见。

    回复说明:
    百川燃气目前的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一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次部分交易对方为百川燃气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此该等交易对方以所持有的百川燃气的全部股份认购本
次发行股份时,百川燃气公司组织形式须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本次重组完成后,百川燃气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交易对方将
不再持有百川燃气的股权,因此,交易对方不存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完成后,百川燃气将成为上市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交易对方将不再持有百川燃气的股权,因此,交易对方不存在行使
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不会对本次重组产生影响。



    问题四:报告书显示,标的资产百川燃气在设立之初,曾存在股

权代持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存在股权代持的原因、截至目前股权代

持问题是否已经全部解决,并请财务顾问就股权代持问题对本次重组

的影响发表意见。

    回复说明:
    经核查,马永夷、刘金财、马福有、王国风、王东水等人历次对百川燃气的


                                  5
出资资金均来源于王东海,历次对百川燃气的出资均实际由王东海个人出资,因
此,马永夷、刘金财、马福有、王国风、王东水等人所持百川燃气的股权系代王
东海持有。
    河北省永清县公证处就百川燃气历史沿革中的出资等事宜对上述人员的陈
述进行保全证据,并出具了(2014)永证金字第 36 号、(2014)永证金字第 37
号、(2014)永证金字第 38 号、(2014)永证金字第 30 号、(2014)永证金字第
34 号公证书。上述人员陈述内容如下:
   受访人                                     主要陈述内容
             问:2001 年廊坊百川设立时您是登记股东之一,当时 120 万元的出资款是从您账户划
             出,请介绍一下当时的具体情况?答:名义的股东,不是实际出资人,王东海是实际出
   马永夷    资
             问:在任何情况下,您是否会对百川燃气及其前身廊坊百川、其股东主张任何权利、提
             起任何诉讼、仲裁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答:不会
             问:2001 年廊坊百川设立时您是登记股东之一,请介绍一下廊坊百川设立时的出资情
             况以及您当时的职务等情况?答:不是我本人实际出资,在开发公司(王东海实际控制)
             任职总经理
   刘金财    问:设立公司的钱哪来的?答:王东海的钱
             问:上述股权是否您替王东海代持的全部股权?答:是的
             问:在任何情况下,您是否会对百川燃气及其前身廊坊百川、其股东主张任何权利、提
             起任何诉讼、仲裁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答:不会
             问:2009 年您受让了廊坊百川的部分股权(股权比例约 10.94%)您是否清楚此事?答:
             清楚受让股权事宜,是替老板王东海代持
             问:您当时是否支付过任何股权转让价款?如果您没有支付,是谁支付的?答:我本人
   马福有
             没有支付对价
             问:在任何情况下,您是否会对百川燃气及其前身廊坊百川、其股东主张任何权利、提
             起任何诉讼、仲裁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答:不会
             问:2009 年刘金财将其在廊坊百川的出资转给您,您是否清楚?答:清楚
             问:转让的原因是什么答:是为王东海代持
   王国风
             问:在任何情况下,您是否会对百川燃气及其前身廊坊百川、其股东主张任何权利、提
             起任何诉讼、仲裁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答:不会的
             问:廊坊百川 2004 年增资时您提供的增资款 400 万元,您是否记得此事?答:知道,
             是王东海实际出资,对应的股权也是王东海的
             问:廊坊百川 2009 年增资,您又增资 2100 万元,是否记得此事?答:知道,是王东海
   王东水
             转账到会计,从会计转到我本人账户
             问:在任何情况下,您是否会对百川燃气及其前身廊坊百川、其股东主张任何权利、提
             起任何诉讼、仲裁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答:不会的




    2012 年 11 月,王东水、马福有、王国风与王东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分别将其持有的百川燃气 78.12%、10.94%、10.94%的股权,合计 100.00%的股

                                          6
权无偿转让给王东海。至此,百川燃气的股权代持问题已得到了解决。
    经查阅河北省永清县公证处就百川燃气历史沿革中的出资等事宜所出具的
公证书,并核查了马永夷、刘金财、马福有、王国风、王东水历次对百川燃气的
出资资金来源,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马永夷、刘金财、马福有、王国风、王东水
等人历次对百川燃气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王东海,历次对百川燃气的出资均实际
由王东海个人出资,马永夷、刘金财、马福有、王国风、王东水等人所持百川燃
气的股权系代王东海持有;马永夷、刘金财、马福有、王国风、王东水等人于
2012 年 11 月通过向王东海无偿转让所持有百川燃气股权完成了股权代持还原,
至此,百川燃气的股权代持问题已得到了解决;报告期内,百川燃气的实际控制
人一直为王东海,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发行人最
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规定,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障碍。



    问题五:报告书显示,百川燃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曾

存在变动情况,请公司对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补充说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属于重

大变化,并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说明:
    (1)董事变化情况
    2009 年 7 月,百川燃气股东会选举王东水、马福有、王国风为董事。2012
年 11 月,王东水辞去董事职务,百川燃气单一股东王东海决定王东海、马福有、
王国风为董事。2013 年 3 月,中金佳泰以 19,800 万元认缴百川燃气新增的注册
资本 819.25 万元,持有百川燃气 20%的股权,提名张胜兰为董事并经百川燃气
股东会审议通过。
    2013 年 7 月,出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上市的需要,百川燃气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百川燃气创立大会选举王东海、马福有、王国风、张胜兰、陈
敏、李秀芬、陈巍为董事,其中增选的董事陈敏、李秀芬、陈巍为独立董事。股
份公司成立后,百川燃气董事没有发生变化。


                                   7
    报告期内,百川燃气董事变动的主要原因为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以及进军资
本市场的需要,上述变动不构成重大变化。
    (2)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2011 年 12 月,百川燃气董事会聘任秦涛为总经理,聘任马福有、韩啸、高
可心为副总经理;2013 年 7 月,百川燃气董事会聘任王东海为总经理,聘任秦
涛、马福有、韩啸、高可心、王彬、边永为副总经理,聘任王彬为财务总监,聘
任韩啸为董事会秘书;2013 年 12 月,高可心因个人原因辞职;2015 年 3 月,王
彬因个人原因离职。
    报告期内,王东海一直作为核心人员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秦涛、马福
有、韩啸等人一直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百川燃气的经营管理工作,百川燃气的
经营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百川燃气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是适应百川燃气引进新股东、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完善治理结构以及上市的需要;
百川燃气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
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问题六:报告书显示,2013 年标的资产百川燃气由有限责任公

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经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百川

燃气又由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请公司说明是否符

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持续经营时间的

规定,补充披露公司前后两次公司形式变更的原因,并在“置入资产

概况”章节核实公司目前的公司形式。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说明:
    为适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上市的需要,百川燃气于 2013 年 8 月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本次重组顺利推进的需要,百川燃气 201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将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目前尚未
办理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手续。百川燃气的公司组织形式仍为股份有限公


                                    8
司。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目前,百川燃气尚未办理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的工商手续,百川燃气公司组织形式仍为股份有限公司。



       问题七:报告书显示,标的资产部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未

办理完毕更名过户手续,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更名手续的办理是否存

在障碍以及办理完毕的预计时间;若不能顺利办理完毕,请公司说明

是否已与交易对方约定了责任承担方式,并说明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后

上市公司的影响。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说明:
    2014 年 5 月 23 日,三河百川与三河泰达燃气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
三河泰达燃气有限公司将三河泰达燃气有限公司阳光分公司所有的现位于三河
市区泃河西侧红娘港二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及相关燃气
设备设施等资产转让给三河百川,转让价款为 1,450.00 万元。三河百川已支付了
全部转让价款。办理上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不存在重大障碍。目前,三
河百川正在积极办理相关手续。
    2007 年 10 月 19 日,香河百川与中信国安第一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签
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中信国安第一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将位于香河
开发区第一城内 6,667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香河百川,转让价款为
2,000.00 万元;协议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香河百川支付 350.00 万元转让价款,
以中信国安第一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应付的燃气配套费用 1,000.00 万元等
额抵消部分转让价款,剩余 650.00 万元以中信国安第一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
司后期开发项目应付的燃气配套费用进行等额抵消。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尚余
650.00 万元土地价款未支付。办理上述土地过户手续不存在重大障碍。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中的百川资管与王东海承诺,若上市公司在交割日后因该
等资产权属手续及经营资质问题受到损失,其将以现金方式补偿上市公司因此受
到的实际损失。


                                    9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百川资管与王东海已作出承诺,若上市公司在
交割日后因该等资产权属手续及经营资质问题受到损失,其将以现金方式补偿上
市公司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上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不能顺利办理
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八:报告书显示,置入资产主营燃气销售业务的下游销售价

格和上游采购价格均由政府相关部门定价或指导定价,公司盈利能力

自主调整空间较小。请公司结合销售价格和采购价格可能的浮动情况,

就销售价格、采购价格的波动对公司营业利润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

量化说明产品定价风险和采购价格上升风险,并作重大风险提示。请

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说明:
      针对上述问题,独立财务顾问已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重大风险提示部
分进行了风险揭示。

       (二)燃气销售、燃气接驳价格波动风险
      百川燃气的主要业务为燃气销售、燃气接驳及燃气具销售,其中:燃气销售
实行政府定价机制,若出现下游销售价格调整滞后于上游采购价格上涨情形时,
百川燃气的燃气销售业务的收入与利润贡献将受到不利影响;根据河北省物价局
的有关规定,河北省内的燃气接驳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授权设区市、
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若有关政府部门下调燃气接驳费,将对百川燃气的
燃气接驳业务的盈利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燃气销售价格的波动对公司营业利润影响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项目                   2015 年 1-4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营业利润额                                    7,103.72     36,531.65      18,385.66      12,206.57

燃气销售价格波动5%对营业利润的影响额          1,047.53       2,517.02       2,070.73       1,559.87

影响额占营业利润的比重                          14.75%          6.89%         11.26%         12.78%

燃气销售价格波动10%对营业利润的影响额         2,095.07       5,034.04       4,141.46       3,119.73

影响额占营业利润的比重                          29.49%         13.78%         22.53%         25.56%




                                                    10
                 项目                   2015 年 1-4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燃气销售价格波动15%对营业利润的影响额         3,142.60        7,551.06       6,212.19       4,679.60

影响额占营业利润的比重                          44.24%          20.67%         33.79%         38.34%

燃气销售价格波动20%对营业利润的影响额         4,190.14       10,068.08       8,282.93       6,239.46

影响额占营业利润的比重                          58.99%          27.56%         45.05%         51.12%


       (三)燃气采购价格上升风险
      燃气销售业务作为公用事业,燃气采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百川燃气的燃气采购价格由百川燃气和上游供应商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基准
价协商确定。近年来,发改委数次上调天然气采购价格,造成百川燃气的采购
价格上升。若未来发改委继续上调天然气采购价格,将会对百川燃气的燃气销
售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燃气采购价格的波动对公司营业利润影响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项目                   2015 年 1-4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营业利润额                                    7,103.72      36,531.65      18,385.66      12,206.57

燃气采购价格波动5%对营业利润的影响额          1,002.91        2,191.89       1,623.90       1,126.86

影响额占营业利润的比重                          14.12%           6.00%          8.83%          9.23%

燃气采购价格波动10%对营业利润的影响额         2,005.82        4,383.79       3,247.79       2,253.71

影响额占营业利润的比重                          28.24%          12.00%         17.66%         18.46%

燃气采购价格波动15%对营业利润的影响额         3,008.73        6,575.68       4,871.69       3,380.57

影响额占营业利润的比重                          42.35%          18.00%         26.50%         27.69%

燃气采购价格波动20%对营业利润的影响额         4,011.64        8,767.58       6,495.59       4,507.43

影响额占营业利润的比重                          56.47%          24.00%         35.33%         36.93%




       问题九:报告书显示,标的资产 2014 年度燃气接驳收入为

48,904.61 万元,而 2013 年度仅为 25,505.44 万元,请公司补充披

露 2014 年度燃气接驳业务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请财务顾问发表意

见。

       回复说明:
      2014 年度,燃气接驳业务实现收入 48,904.61 万元,较 2013 年度增长 91.74%,
增长较快的主要原因如下:
      A、经营区域城市化进程加快,房地产投资旺盛,燃气接驳户数大幅提高

                                                     11
      百川燃气 2013 年度、2014 年度燃气接驳收入的用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单位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燃气接驳收入                          万元                            48,904.61                25,505.44

其中:非居民用户                      万元                             8,834.59                 5,142.22

      居民用户                        万元                            40,070.02                20,363.22

燃气接驳户数                           户                               120,100                  70,744

其中:非居民用户                       户                                    737                    507

      居民用户                         户                               119,363                  70,237


      百川燃气经营区域分布在廊坊市下属各级县市,主要包括三河市、大厂回族
自治县、固安县、香河县、永清县,以及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等,这些地区毗邻首
都北京,地理位置优越。近年来,随着国家启动 “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规划,
百川燃气经营区域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经营区域内房地产投资加大,天
然气需求量激增,因此接驳户数上升明显。2014 年度非居民接驳户数较 2013 年
度增加 45.36%,居民接驳户数较 2013 年度增加 69.94%,使 2014 年度接驳收入
较 2013 年度出现较大增长。
      B、居民接驳的双开口户数增幅明显
      百川燃气 2013 年度、2014 年度居民接驳收入的开口类型情况如下:
               项目            单位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燃气接驳收入(居民用户)       万元                              40,070.02                     20,363.22

其中:双开口                   万元                              19,308.37                      8,639.69

      单开口(非壁挂炉开口)   万元                              20,761.65                     11,723.53

燃气接驳户数(居民用户)       户                                 119,363                        70,237

其中:双开口                   户                                  40,961                        18,916

      单开口(非壁挂炉开口)   户                                  78,402                        51,321


      百川燃气的经营区域内,大厂回族自治县、固安县、香河县、永清县等地区
未实行集中供暖。为满足当地居民冬季取暖需求,百川燃气在单开口接驳基础上
(燃气灶城市燃气接驳收费 2,300 元/户左右),还提供双开口接驳(燃气灶及壁
挂炉城市燃气接驳合计收费 4,900 元/户左右)。近年来,上述区域新建居民小区
双开口户数明显增多。2014 年度完工项目中,壁挂炉开口户数较 2013 年度增长
116.54%,收入增长也较快。
      C、收购竞争对手的燃气资产与业务,扩大经营区域的影响力
      百川燃气 2013 年度、2014 年度在经营区域内收购其它燃气资产与业务如下:


                                             12
  经营区域            收购日期                                          收购内容

   三河市         2013 年 10 月 24 日   以 5,700 万元收购三河市鼎盛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客户和市场

天津市武清区      2013 年 11 月 7 日    以 838 万元收购天津嘉瑞燃气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客户和市场

                                        以 1,800 万元收购天津滨达燃气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土地、地上
   香河县         2014 年 1 月 24 日
                                        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设施、设备、燃气管网等资产

                                        以 1,450 万元收购三河泰达燃气有限公司阳光分公司土地使用权、地上房屋及其他
   三河市         2014 年 5 月 23 日
                                        附着物、燃气设备设施等资产


      通过在经营区域内收购竞争对手的燃气资产与业务,百川燃气在发展壮大自
身规模的基础上,也扩大了所在区域的影响力,使得 2014 年度接驳收入出现明
显增长。
      D、执行优惠价格项目比重下降,按物价批文价格签订合同渐成常态
      百川燃气 2013 年度、2014 年度居民接驳收入的合同定价模式情况如下:
               项目                       单位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燃气接驳收入(居民用户)                  万元                              40,070.02                         20,363.22

其中:以优惠价格签订的项目                万元                               4,796.68                          3,108.86

      以物价批文价格签订的项目            万元                              35,273.34                         17,254.36

燃气接驳户数(居民用户)                   户                                119,363                            70,237

其中:以优惠价格签订的项目                 户                                 18,648                            15,292

      以物价批文价格签订的项目             户                                100,715                            54,945


      2014 年度以前,为提高市场份额和开拓新用户,百川燃气以低于物价批文
的价格承接了较多接驳项目。随着经营区域内市场地位的稳固,接驳价格优惠措
施开始减少,逐渐以执行物价批文收费标准为主。2013 年和 2014 年,优惠价格
居民接驳收入占居民接驳收入总额比重分别为 15.27%、11.97%,呈逐年下降的
趋势,使得接驳收入增长较快。
      E、部分区域物价批文价格调整
      根据廊坊市物价局文件(廊价管[2014]114 号)批准,大厂回族自治县百川
燃气销售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10 月起,壁挂炉城市燃气接驳收费由 1,500 元/户增
加至 2,600 元/户;根据廊坊市物价局文件(廊价管函[2014]33 号)批准,香河县
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3 月起,壁挂炉城市燃气接驳收费由 1,500 元/
户增加至 2,600 元/户。本次调整使壁挂炉城市燃气接驳收费价格上升 1,100 元/
户,上升幅度达到 73.33%。受到这两个经营区域燃气接驳物价批文调整的影响,
2014 年度燃气接驳收入较 2013 年度有所提升。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由于接驳户数、双开口户数增加,收购兼并后


                                                       13
经营区域扩大和影响力提升,优惠价格减少,以及部分区域价格调升因素影响,
百川燃气 2014 年的燃气接驳收入增长幅度较大。



     问题十:报告书显示,(1)2015 年 1 月至 6 月间,置入资产发

生多笔股权协议转让,转让价格各有差异,请说明较短时间内各转让

价格之间有所差异的原因,历次转让价格与本次交易作价的差异原因

及合理性。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说明:
    2015 年 1 月至 6 月间,百川燃气的股权转让情况如下:
                                 转让价款          转让数量      转让价格
 转让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万元)          (股)        (元/股)
               苗增富                     120.00      292,948                4.10
               郑洪达                      30.00       73,235                4.10
                董凯    王东江             45.00      109,857                4.10
2015 年 1 月   尚永杰                      24.00       58,593                4.10
   15 日       贾淑英                      65.00      146,478                4.44
                周颖    介保海            100.00      219,713                4.55
               百川资   中金佳
                                     4,822.93        4,449,600           10.84
                 管       泰
2015 年 4 月
               那利锐   王东江             95.00      366,192                2.59
   15 日
2015 年 6 月   中金佳   百川资
                                    34,070.00       31,449,600           10.83
   22 日         泰       管



    苗增富、郑洪达、董凯、尚永杰、贾淑英、周颖为原百川燃气员工,在 2012
年 12 月出资时,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于百川燃气上市前离职的,应将股份转让
给百川燃气员工”。上述人员已从百川燃气离职,本次股份转让系其履行承诺。
    2014 年 3 月,百川燃气股东高可心病逝,高可心配偶那利锐依据其遗嘱继
承了其持有的百川燃气 36.62 万股股份。2015 年 4 月,那利锐将上述股份转让给
王东江。
    按中金佳泰于 2015 年 1 月受让百川资管所持有百川燃气股权的转让价格计
算,百川燃气全部股权的价值为 39.02 亿元,与本次重组百川燃气的评估价值


                                     14
40.85 亿元较为接近。百川资管于 2015 年 6 月受让中金佳泰所持有的百川燃气股
权转让价格,与中金佳泰于 2015 年 1 月受让百川资管所持有百川燃气股权的转
让价格基本一致。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苗增富、郑洪达、董凯、尚永杰、贾淑英、周
颖等原百川燃气员工股份转让系履行其出资时作出的承诺,中金佳泰与百川资管
的股份转让定价依据市场化原则,转让价格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问题十一:根据《重组办法》,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

上的方法进行评估。本次交易置出资产以资产基础法作为单一的评估

方法,请以两种评估方法为基础对置出资产进行评估,列明两种方法

的评估结果,并说明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最终评估方法的原因。请财

务顾问、评估师发表意见。

     回复说明:
    本次置出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面净值               评估值          增减额          增减率%
       项    目
                          A                     B             C=B-A           D=C/A
流动资产                      2,321.60           2,390.47          68.87              2.97
长期股权投资                  1,192.22           2,648.85       1,456.63          122.18
投资性房地产               12,537.95            12,537.95
固定资产                        10.56               12.73              2.17        20.55
其中:建 筑 物
     设      备                 10.56               12.73              2.17        20.55
     资产总计              16,062.33            17,590.00       1,527.67              9.51
流动负债                          2.61                 2.61               -              -
非流动负债                    2,191.30           2,191.30                 -              -
     负债总计                 2,193.91           2,193.91                 -              -

    其中,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投资性房产在资产总额的占比达
到 71.28%。
    由于万鸿集团置出资产盈利能力较差,其收入过度依赖关联交易,管理层对


                                         15
未来收入预测较难,不适用收益法评估。同时,本次评估范围为万鸿集团全部资
产及除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外的负债,不是企业的整体价值评估,无法收集到
同类资产和负债的可比案例和成交案例,难以采用市场法评估。由于万鸿集团有
完备的财务资料和资产管理资料,可以适用资产基础法评估。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万鸿集团的盈利过度依赖关联交易,未来收入
预测较差,不适用收益法评估;评估范围不是企业整体价值评估,难以采用市场
法评估;万鸿集团财务与资产管理资料齐备,可以适用资产基础法评估。



     问题十二:置出资产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增值为 11%,其中主要

资产项目投资性房地产增值率为 0%。请补充披露公司对置投资性房

地产的会计核算方法(以公允价值计量或以成本计量),请补充披露

以收益法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的具体过程,说明投资性房地产评

估增值率为零的原因,并以市场法(可比交易分析等)对评估结果进

行验证,充分说明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合理性。请财务顾问、评估师发

表意见。

     回复说明:
    (1)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过程
    评估过程如下:
    1)年潜在毛收入
    ①年租赁收入
    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物业租赁合同”所示,委估房地产目前含有租约,
承租人为武汉装饰城,租赁期限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至本
次评估基准日尚有 8 个月租赁期,月租金为 28 万元/年(人民币)。合同期满后
的租金按市场租金收入来计算。
    通过对硚口板块进行调查得知,硚口板块内的商铺日租金水平在 1.0-1.5 元/
平方米/日区间,结合评估对象所在区域的整体发展水平状况,本次评估对评估
对象房地产市场租金按 1.35 元/平方米/日计算。

                                     16
    ②空置率
    在合同期内被评估单位的原有经营性业务已全部由承租方承接,现被评估单
位仅向承租方提供物业租赁服务,因此,在合同期内本次评估不考虑房屋空置率。
在合同期外,考虑到租赁期满后物业招租存在时间周期,空置率按 5%计。
    ③年有效收入
    现租赁合同期内年有效收入=年单位租金收入×(1-空置率)
    现租赁合同期满年有效收入=(日租金收入×365)×(1-空置率)
    ④年押金利息收入
    租赁保证金利息收入按当期产业商铺仓储物业保证金支付方式取 3 个月的
租金计算,则年押金利息收入:
    现租赁合同期内年押金利息收入=年租赁收入×(1-空置率)÷4×2.5%
    现租赁合同期满年押金利息收入=年租赁收入×(1-空置率)÷4×2.5%
    2)年总费用
    收益性物业对外出租的成本主要有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管理费、保险费、
修缮费,各种费用计算过程如下:
    房产税:租赁房屋的房产税为年有效租金收入的 12%;
    ②营业税及附加:对外租赁物业需交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为年有效租金收入的
5.6%,其中营业税为 5%,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分别为营业税的 7%、
5%。
    ③管理费:收益性物业的管理费一般在年有效租金收入的 2%~4%之间。本
次评估取管理费按 3%计。
    ④修缮费:修缮费主要用于对房屋公用部位的维护管理,通常以房屋重置成
本的 2%计算,根据委估房屋建筑物的建筑结构状况,参照《市物价局、市房产
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 号),委估
房屋建筑物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三类,重置价格为 830 元/平方米。
    委估房屋建筑物重置全价=重置单价×建筑面积
                           =830.00×21,630.46
                           =17,953,281.80 元
    ⑤保险费:参照武汉市收益物业平均标准,取房屋重置价的 2‰。


                                   17
    ⑥年总费用
    年总费用=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管理费+修缮费+保险费
    3)资本化率
    本次评估资本化率是采用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求取的,即以安全利率加
上风险调整值作为资本化率。安全利率选用评估时点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
年定期存款年利率 2.5%;风险调整值根据评估对象所在地区的经济现状及未来
预测、评估对象的用途及新旧程度等综合确定,就目前该类房地产租赁市场而言,
供求基本平衡,租金成为物业投资的主要收益回报渠道,投资者对投资回报期望
值较高,综上所述风险调整值取 5%,则委估房地产资本化率为 8%(取整)。
    4)年净收益
    以年总收益减去年总费用得到年纯收益:
    年净收益=年租金有效收入+年押金利息收入-年总费用
                                                                            单位:万元
                                    序号 1
           项目                                                           备注
                       租赁合同期内           租赁合同期满
年租金                          336.00              1065.84          按 1 年 365 天计
空置率                             0%                   5%
有效毛收入小计                  336.00              1012.55
房产税                           40.32               121.51        有效毛租金的 12%
营业税金及附加                   18.82                56.70        有效毛租金的 5.6%
管理费                           10.08                30.38        有效毛租金的的 3%
                                                              本次评估重置全价取 1795.33 万
维修费                           35.91                35.91        元,重置全价的 2%
保险费                            3.59                 3.59         重置单价的 0.2%
运营费用合计                    108.71               248.08
                                                              按 3 个月租金为押金,一年期定
押金利息                          2.10                 6.33        期存款利率 2.5%计
净收益                          229.39               770.80

    5)收益年期
    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房地产权证所示,委估土地使用权权属用途为商服、
工矿仓储,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年期至 2051 年 12 月 19 日止,至
评估基准日尚可使用 36.66 年。
    结合当地的租金走势分析,本次评估假定委估物业在现有租赁合同期满后的
年税后净收益未来 10 年每年平均递增 5%,以后年份收益不变(即租约期自 2015


                                         18
            年 5 月至 2015 年 12 月,增长期自 2016 年 1 月至 2025 年 12 月,不变期自 2026
            年起)。
                       收益还原法公式的选择:
                              n
                                    A
                             i (1  ir )i
                              1
                       V=
                             V──委估房地产价值
                             Ai──委估房地产收益年期内第 i 年房地产净收益
                             r──资本化率
                             n──委估房地产尚可收益年限
                       具体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2015-5-1-20                                                                                                              2026.1.1-205
  项目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15-12-31                                                                                                                  1.12.19

年净收益     152.93       770.80    809.34     849.81   892.30   936.91        983.76   1,032.95   1,084.59   1,138.82   1,195.76     1,195.76

资本化率       8%            8%         8%      8%       8%       8%            8%        8%         8%         8%         8%           8%

折现系数     0.9500       0.8796    0.8145     0.7541   0.6983   0.6850        0.6465   0.5987     0.5543     0.5132     0.4752       5.1360

 折现值      145.28       678.01    659.18     640.86   623.06   641.75        636.04   618.38     601.20     584.50     568.26       6,141.43

 评估值                                                                 12,537.95


                       故收益法下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值为 125,379,500.00 元。
                       (2)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率为零的原因分析
                       万鸿集团对上述投资性房地产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为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基准日审定后账面值系根据本次评估结果进行计量,故不存在评估增加值,增值
            率为 0%。
                       (3)不适用市场法(可比交易分析等)的原因
                       一般而言,在同一地区或同一供求范围内的类似地区中,与委估房地产相类
            似的房地产交易越多,市场法应用就越有效。由于委估房地产中土地用途为商服
            用地、工矿仓储用地,房屋实际用途均出租作为商铺、仓储使用,同一地区或同
            一供求范围内的类似地区中,收集不到实物状况、交易情况、租约条件相类似的
            交易案例,故不适用采用市场法对评估结果进行验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万鸿集团的投资性房地产已作为本次重组的置
            出资产与百川燃气全体股东持有的百川燃气 100%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本
            次重组完成后,投资性房地产将置出上市公司,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

                                                                  19
影响。



     问题十三:置入资产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是采用资产基础法评

估结果的近似 6 倍,报告书将上述差异归因于行业前景等中宏观因素,

请公司结合公司实际及其各项资产的具体情况,补充说明两者评估结

果产生较大差异的原因,公司采用收益法作为最终交易定价的原因及

其合理性。请财务顾问、评估师发表意见。

     回复说明:
    本次评估目的为万鸿集团拟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百川燃气全体股
东所持有的百川燃气全部股权,需对所涉及的百川燃气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
估。百川燃气作为一家经营情况较好,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资产基础法估值较
难体现出其在政府的支持、经营及人才管理模式上的优势、行业预期发展良好以
及企业特许经营范围优势的价值,估值结果不能反映其真正价值。收益法估值则
是以企业未来盈利水平为基础,预测的盈利已经包含了企业经营资质、稳定的客
户资源、稳定的供应商体系及科学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等因素,能够较完整的反
映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2015 年 1 月,百川资管以 10.84 元/股、总价 4,822.93 万元将 444.96 万股百
川燃气股份转让给中金佳泰。按该转让价格计算,百川燃气全部股权的价值为
39.02 亿元。
    2015 年 6 月,百川资管以 10.83 元/股、总价 34,070.00 万元受让中金佳泰持
有的 3,144.96 万股百川燃气股份。按该转让价格计算,百川燃气全部股权的价值
为 39.00 亿元。
    上述两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百川燃气估值水平与本次交易的百川燃气 40.85 亿
元估值较为接近。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百川燃气作为一家经营情况较好,盈利能力较
强的企业,资产基础法估值体现不出政府的支持、百川燃气经营及人才管理模式
的优势、行业预期发展良好以及特许经营范围优势的价值。收益法估值则是以企


                                    20
     业未来盈利水平为基础,预测的盈利已经包含了企业经营资质、稳定客户资源、
     稳定供应商体系及科学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等,能够完整地反映百川燃气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



             问题十四:置入资产以收益法评估,请公司补充披露损益预测的

     详尽内容,列表显示由营业总收入预测数据逐步推算至股权自由现金

     流预测数据的过程明细,并补充说明公司对未来各年度营业收入预测、

     盈利预期的增长率及其合理性。请财务顾问、评估师发表意见。

             回复说明:
            (1)损益预测
                                                                                                单位:万元
      项目\年份            2015 年 5-12 月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一、营业收入                123,573.94   224,046.40         262,700.42   272,604.34   289,099.59   300,361.78
   1、天然气收入                 55,636.37   142,489.77         170,770.05   197,177.85   219,598.25   233,452.77
2、燃气接驳安装收入              49,973.18    55,016.44          64,687.07    48,763.53    43,334.50    40,779.50
   3、燃气具收入                 16,187.30    22,055.01          22,400.06    21,469.39    20,675.86    20,414.56
    4、其他收入                   1,777.09     4,485.18           4,843.24     5,193.57     5,490.98      5,714.95
   二、营业总成本                76,608.49   157,629.94         184,513.39   200,886.62   217,154.21   227,465.39
   其中:营业成本                70,353.34   147,678.95         173,461.84   189,896.88   205,863.54   215,923.87
   1、天然气成本                 46,018.77   114,988.99         137,942.05   158,669.64   176,477.10   187,332.89
2、燃气接驳安装成本              13,901.19    16,055.02          18,503.21    14,484.39    12,855.43     11,994.21
   3、燃气具成本                  9,320.62    13,049.14          13,271.82    12,735.48    12,329.13    12,290.23
    4、其他成本                   1,112.76     3,585.80           3,744.76     4,007.37     4,201.88      4,306.54
   营业税金及附加                 2,011.83     2,593.04           3,024.85     2,585.60     2,480.14      2,447.26
       营业费用                     779.40     1,307.69           1,458.17     1,571.10     1,670.42      1,756.53
      管理费用                    3,324.82     5,841.62           6,359.89     6,624.38     6,931.47      7,129.08
       财务费用                     139.10       208.65            208.65        208.65       208.65         208.65
    三、营业利润                 46,965.45    66,416.45          78,187.02    71,717.71    71,945.38    72,896.40
    四、利润总额                 46,965.45    66,416.45          78,187.02    71,717.71    71,945.38    72,896.40
      五、所得税                 11,893.67    16,954.13          19,921.84    18,309.86    18,372.42    18,616.10
      六、净利润                 35,071.77    49,462.32          58,265.19    53,407.86    53,572.96    54,280.29
 其中:少数股东损益                  99.43       103.83              89.51        36.67         5.72           4.66
七、归属于母公司损益             34,972.35    49,358.49          58,175.67    53,371.19    53,567.24    54,275.64
八、调整后归属母公司损益         34,972.35    49,358.49          58,175.67    57,120.83    52,681.75    53,390.15
   加:折旧和摊销                 3,324.62     6,133.06           6,265.23     6,399.18     6,504.69      6,608.72
   减:资本性支出                20,631.48     2,790.00           2,580.00     2,010.00     2,210.00      1,680.00

                                                          21
减:营运资本增加
  减:递延收益               916.28       916.28                916.28    3,880.01
九、股权自由现金流        16,749.21    51,785.27             60,944.61   57,630.00     56,976.43    58,318.87

        (2)营业收入预测
        营业收入的预测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年份        2015 年 5-12 月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123,573.94   224,046.40           262,700.42   272,604.34   289,099.59   300,361.78

   收入增长率                      -               -           17.25%        3.77%         6.05%       3.90%

 1、燃气销售收入           55,636.37   142,489.77           170,770.05   197,177.85   219,598.25   233,452.77

   收入增长率                                                  19.85%       15.46%       11.37%        6.31%

 占营业收入比重              45.02%       63.60%               65.01%       72.33%       75.96%       77.72%

 2、燃气接驳收入           49,973.18    55,016.44            64,687.07    48,763.53    43,334.50    40,779.50

     增长率                                                    17.58%       -24.62%      -11.13%       -5.90%

 占营业收入比重              40.44%       24.56%               24.62%       17.89%       14.99%       13.58%

3、燃气具销售收入          16,187.30    22,055.01            22,400.06    21,469.39    20,675.86    20,414.56

     增长率                                                     1.56%        -4.15%       -3.70%       -1.26%

 占营业收入比重              13.10%        9.84%                8.53%        7.88%         7.15%       6.80%

   4、其他收入                587.72     1,614.19             1,972.26     2,322.58     2,620.00     2,843.96

     增长率                                                    22.18%       17.76%       12.81%        8.55%

 占营业收入比重               1.44%        2.00%                1.84%        1.91%         1.90%       1.90%

        百川燃气主要收入来源为燃气销售、燃气接驳及燃气具销售,特别是燃气销
   售收入到 2020 年将占总收入的比重 77.72%。
        燃气销售收入中主要由管输天然气、车载天燃气和 CNG 加气站收入构成。
   对于车载天然气目前车载气用户情况及历史用气情况预测,本次预测未来年度用
   气量在 980 万至 880 万之间,考虑车载气特殊原因,故未来年度预测呈逐年下降
   趋势。CNG 加气站收入增长主要考虑新增河西营加气站(2014 年 10 月营业)、
   霸州加气站预计年销售气量近 750 万方。
        企业管输天然气销售 2014 年达到近 1.9 方亿方,其中管输气销售 1.63 亿方,
   占天然气销售量的 85.78%。
        2015 年全年预计销售管输气约 2.47 亿方(1-4 实际已完成 7150 万方);2016
   年预计销售管输气近 4.59 亿方;2017 年预计销售管输气近 5.58 亿方;2018 年预
   计销售管输气近 6.52 亿方;2019 年预计销售管输气近 7.32 亿方;2020 年预计销
   售管输气近 7.84 亿方。年销售增长率 2015 年为 51.53%、2016 年为 47.39%、2017

                                                       22
年 21.64%、2018 年为 16.77%、2019 年为 12.27%、2020 年为 7.13%。
    根据河北省政府文件,廊坊等区域近期还将完成煤改气项目。其中大厂地区
(《关于 2015 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行动实施意见》大发(2015)6 号)煤改
气项目 2015 年将新增气量 300 万方,2016 年新增气量为 500 万方。
    对于接驳收入,本次根据目前当地发展情况及已取得的接驳合同进行预测,
对于远期接驳收入根据目前在建的楼盘情况、楼盘规模、当地未来政府规划、住
房建设规划、工商业规划、未来 GDP 实现目标等资料进行预测。
    燃具收入根据未来居民接驳数量,考虑是否集中供暖或独立供暖因素,进行
预测。
    (3)营业成本预测
   本次营业成本预测是基于被评估单位及各家子公司与收入对应的各项成本类
型,基准日最新的原材料价格文件、历史各项成本支出情况等的基础上,预测各
家公司未来年度营业成本,确定成本抵消金额,形成合并报表口径的营业成本。
   本次在天然气购气价格按 2015 年 5 月 8 日百川燃气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
限华北天然气销售分公司签订的“《照付不议天然气买卖与输送合同》补充合同
暨 2015 年购销合同”确定:执行价格为非居民用气单价为 2.7 元/方(含税)、居
民用气单价为 1.57 元/方(含税)。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改委【2015】
351 号)及中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价格文件的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华北天然气销售分公司对百川燃气 2014 年度用气结构进行了审核,并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出具了《关于 2014 年用气结构核查结果的通知》通知内容:2014
年度百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居民用气比例 33.95%,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华
北天然气销售分公司将根据此次核查结果对 2014 年度实际用气量结算进行清算。
    本次根据上述文件、合同资料本次假设未来年度企业天然气采购成本将按目
前居民及非居两大类价格,并能够按照企业实际预测用气比例进行核算。
    (4)费用预测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主要对各项费用进行分类分析,根据不同费用的发生特
点、变动规律进行分析,按照和营业收入的关系、自身的增长规律,采用不同的
模型计算。


                                    23
    财务费用根据企业基准日实际借款情况进行预测。
    (5)盈利预期的增长率及其合理性
    百川燃气预测期盈利能力较强,且存在国家产业政策扶持、行业预期发展良
好以及企业经营范围优势等多方面有利因素的影响。故其收入预测期初期收入增
长较快,盈利能力较强。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百川燃气存在政府政策的支持、经营及人才管
理模式上的优势、发展良好的行业预期、企业特许经营范围优势、稳定的客户资
源、稳定的供应商体系及科学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等有利因素,未来盈利预期的
增长较快,盈利能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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