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鸿集团:关于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6-01-14
通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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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是经中华人民共
和国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
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本所接受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万
鸿集团”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万鸿集团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之事宜出具了《关于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
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3353 号)(以下简称“《反馈通知书》”),我
们现就《反馈通知书》中的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
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就有关事项向
万鸿集团、百川燃气及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和调查,与财务顾问及百川燃气进
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取得了与《反馈通知书》相关的证明及文件。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与
《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
见书》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作为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我们已经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
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
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题 2015 年 10 月 21 日,并购重组委 2015 年第 87 次会议否决了你公司
重组申请,理由是:本次重组上市公司违反公开承诺,不符合《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
方案是否违反公开承诺。如违反,是否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
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万鸿集团的说明,经查,万鸿集团的承诺及其整改情况如下:
(一) 关于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进行相关调整的承诺
2015 年 1 月 13 日,万鸿集团公告了签署于 1 月 9 日的《万鸿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权益变动报告书》”),该《权
益变动报告书》承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
合作的计划”。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与审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并购重组委
2015 年第 87 次会议召开之日(2015 年 10 月 21 日)间隔不足 12 个月,并
购重组委未能通过万鸿集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
(二) 万鸿集团所采取的整改措施
万鸿集团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不予核准批文后,认真总结了公司在
承诺事项管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
1. 召集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管理人
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承诺等信息披露事项的培训,使上述人员全面
了解与熟悉上市公司的承诺事项与信息披露规则,并促使其按照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
相应的义务;
2. 公司已指派信息披露专员负责公开承诺等信息披露事项的管理,
同时建立了预警机制,由信息披露专员及时将相关事项及时反馈
给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管理
人员等相关人员,并在可能发生违反承诺等信息披露事项时向上
述人员发出警示信号;
3. 公司制订了针对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事务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定期培训计划,定期对上述人员培训
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证监会与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章程与规章制度;
4. 公司将加强与监管机关就承诺等重大信息披露事项的及时沟通,
合理妥善安排重大信息披露事项的披露、实施与管理工作。
5. 此外,公司还将继续完善规范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不断
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和信息管理水平。
(三) 并购重组委的否决事由业已消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与《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即 2015
年 1 月 9 日的时间间隔已经超过 12 个月,并购重组委否决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的事由已经得到消除,并购重组委的审核意见已得到落实,公司具备再次
申请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
第二题 申请材料显示,2013 年 7 月,王东海被聘任为总经理。在此之前王
东海一直以百川燃气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身份实际主持百川燃气的能源管理
工作。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王东海在进入管理层前即以董事长和总经理身份
作出管理决策,是否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是
否存在法律效力瑕疵。百川燃气是否具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是否符
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百川燃气近三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一、 王东海在进入管理层前即以董事长和总经理身份作出管理决策,是否
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是否存在法律效
力瑕疵。
经核查,2012 年 11 月 5 日,百川燃气董事会选举王东海为董事长。在
报告期的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1 月 5 日期间由王东水担任百川燃气
的董事长。2013 年 7 月 31 日,百川燃气董事会聘任王东海为总经理。在报
告期的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期间由秦涛担任百川燃气的总
经理。
自百川燃气设立至今,王东海作为百川燃气的实际大股东实际作出百川
燃气的重大管理决策,王东海是百川燃气的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的早期阶
段(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1 月 5 日期间),虽然依据《公司法》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应由百川燃气董事会、董事长及/或和总经理在其
职责权限内履行管理决策,但王东海作出的重大管理决策实际上在百川燃气
得到了较好的执行,百川燃气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
工以及客户、供应商均予以认可,从未提出异议,也未损害百川燃气及其他
相关方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王东海在担任董事长及/或进入管理层前(报告期的
早期阶段)即以董事长及/或总经理身份作出管理决策不完全符合《公司法》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程序瑕疵,但因王东海作为百川
燃气的实际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作出的重大管理决策上实际得到了各方
的认可和较好的执行,我们认为其实际执行的结果事实上是有效的。
二、 百川燃气是否具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经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百川燃气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
管理机构,能够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总经理为首的管理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总经理为首的管理层、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运行正常,并依法履行相关职能,董事、监事、独立董事、以总
经理为首的管理层及董事会秘书等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此外,百川燃气董事会、股东大会先后通过了如下规范治理文件: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以
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 《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安
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经理工作细则》
等制度;
3.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管理规则》;
4. 《内部审计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
为规范规则》、《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管理规则》、 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等制度。
自上述制度、规则生效后,百川燃气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能够严格按照
已制定的制度、规则行事并履行相应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职权。
综上,我们认为,百川燃气已具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各机构的
职责明确,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 百川燃气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依据。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百川燃气董事变动情况如下:
日期 董事会成员 变动原因 变动内容
董事会成员为 3 名
有限公司股东会
2012-01-01 其中董事长:王东水 -
选举
董事:王东水、马福有、王国风
因股权代持得到
清理,有限公司股
董事会成员为 3 名,其中:
东会选举王东海 董事 、董事长
2012-11-05 董事长:王东海
为董事;董事会选 变更为王东海
董事:王东海、马福有、王国风
举王东海为董事
长
董事会成员为 4 名 因中金佳泰成为
其中董事长:王东海 新股东,经有限公 新增 投资者提
2013-03-18-
董事:张胜兰、王东海、马福有、 司 股 东 会 选 举 增 名的董事一名
王国风 加新的董事
董事会成员 7 名
其中董事长:王东海 股份公司创立大
新增 独立董事
2013-07-31 董事:王东海、张胜兰、马福有、 会 选 举 出 新 的 董
三名
王国风;独立董事:陈敏、李秀 事会成员
芬、陈巍
经核查,报告期内,百川燃气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如下:
董事会 财务 变动 变动内容
日期 总经理 副总经理
秘书 总监 原因
有限公司
韩啸、马福
2012-01-01 秦涛 / / 董事会聘 -
有、高可心
任
总经理由秦
秦涛、韩啸、 涛变更为王
股份公司
马福有、王 东海;新增副
2013-07-31 王东海 韩啸 王彬 第一届董
彬、边永、高 总经理、董秘
事会聘任
可心 和财务总监
均为兼任
秦涛、韩啸、 高可心因
一名高管去
2013-12-15 王东海 马福有、王 韩啸 王彬 病辞职,后
世
彬、边永 因病过世
王彬因个
秦涛、韩啸、 一名高管离
2015-03-13 王东海 韩啸 / 人原因辞
马福有、边永 职
职
经查,报告期内百川燃气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主要是为清理股权
代持、恢复大股东的实际控制状况、适应百川燃气引进新股东、变更公司组
织形式、完善治理结构以及上市的需要而发生的。我们认为百川燃气最近 3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