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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鸿集团: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6-04-07  

						证券代码:600681         证券简称: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16-020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鸿集团”)于 2016 年 4 月 6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向万鸿集团股东曹飞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曹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4 号)。现
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曹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曹飞:

    经查,我局发现你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问题。2015 年 1 月 9 日,你作为信
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
中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
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2015 年 4 月 23 日,万鸿集团
发布了《关于终止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的公
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2015 年 8 月 3 日,重组方案获万鸿集团股
东大会通过;2015 年 8 月 11 日,重组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受理;2015 年 10 月 21
日,重组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组并购委员会第 87 次会议否决。你作为
万鸿集团时任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间筹划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该行为违反了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关于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资产和业
务后续安排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决定对你予以警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