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1 证券简称: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16- 027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 年 4 月 21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 武汉市武昌东湖路 158 号楚源东湖酒店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698,535,73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72.45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戚围岳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3 人,许伟文、匡健军、翟曹敏、龚锦棠、 刘国辉、卢超军因公外出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0 人,监事罗洺、黎志亮、梁碧莹因公外 出未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696,987,548 99.77 1,548,190 0.23 0 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696,987,548 99.77 1,548,190 0.23 0 0.00 3、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696,987,548 99.77 1,548,190 0.23 0 0.00 4、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696,987,548 99.77 1,548,190 0.23 0 0.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5、 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暨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 是否当选 议有效表决权的 比例(%) 5.01 选举王东海为董事 696,927,454 99.76 是 5.02 选举韩啸为董事 696,927,454 99.76 是 5.03 选举秦涛为董事 696,927,454 99.76 是 5.04 选举曹伟为董事 696,927,454 99.76 是 6、 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暨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 是否当选 序号 议有效表决权的 比例(%) 6.01 选举倪军为独立董事 696,927,453 99.76 是 6.02 选举邹振东为独立董事 696,927,453 99.76 是 6.03 选举陆新尧为独立董事 696,927,453 99.76 是 7、 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暨选举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 是否当选 议有效表决权的 比例(%) 7.01 选举王文东为监事 696,927,452 99.76 是 7.02 选举付胜利为监事 696,927,452 99.76 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票数 比例(%) 5.01 选举王东海为董事 45,674,664 96.59 5.02 选举韩啸为董事 45,674,664 96.59 5.03 选举秦涛为董事 45,674,664 96.59 5.04 选举曹伟为董事 45,674,664 96.59 6.01 选举倪军为独立董事 45,674,663 96.59 6.02 选举邹振东为独立董事 45,674,663 96.59 6.03 选举陆新尧为独立董事 45,674,663 96.59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 1-4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第 5-7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通过的 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舒知堂、张新阳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