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能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05-28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二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
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具备薪酬与考核
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二) 诚信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 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委员会的召集人。主任委
员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议组织。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
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 审核公司整体薪酬政策和年度薪酬总额,并对薪酬政策以及年度薪
酬执行情况、披露情况等进行检查;
(二) 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视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并
提出建议;
(三)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四) 研究长期股权激励相关方案,并向董事会提供相关建议;
(五) 协助董事会实施相关股权激励方案;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福利 计划或方案。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福利计划,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福利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审定、签署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职,维护公司利
益;
(二)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
密;
(三) 保证向董事会提交或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
性。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
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且每次年度董事
会召开前均应召开委员会会议,由公司管理层就公司薪酬政策的实施情况及存
在的问题向委员会进行汇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包括现场会议方式、书面审议方式和电视电话会
议方式。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委员主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但须
书面表达其对项目的投票意见。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的
方式。
第十九条 会议可根据内容需要,请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工作组成员
列席会议,也可邀请中介机构列席会议并向有关列席人员提出询问。如审议有
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可要求相关的当事人回避;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关方案、决
议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管理细则的规定。有关会议的决
议和纪要(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向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施行,《董事会薪酬福利委
员会工作细则》(2003年6月21日)同时废止。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