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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川能源:总经理工作细则2016-05-28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营管理的制度
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
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
实和勤勉的义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
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      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      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四)      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聘用与组成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对
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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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有关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总经理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
照公司章程和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
          各司其职。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
             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九)      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十一) 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升职、加薪、聘用、辞退、奖惩方案
             及用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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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审批公司预算内日常经营管理中的费用支出;
   (十三) 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投资项
          目;
   (十四) 根据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和协议;
   (十五) 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六)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   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二)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和总经理的指示,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三)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   总经理因故不在公司时,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代行使总经理职权。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责:
   (一)   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   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
          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   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接受公司内部财务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
          所等外部审计监督;
   (五)   组织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
          务监督;
   (六)   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
   (七)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   总经理因故不在公司时,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代行使总经理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为:
   (一)   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和
          保管;
   (二)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的文件和记
          录;
   (三)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所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五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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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交易;
   (四)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
          益的活动;
   (六)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九)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职务提供担保;
   (十一)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
          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
          除外;
   (十二)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三)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十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实行有效的回避制度,对涉及
自己的关联交易应主动公开并提请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不得安排自己的近亲属
在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公司担任重要管理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
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办公室,作为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
   第十九条 总经理在行使本工作细则第三章所述职权时,可通过总经理办公
会议的形式进行讨论研究。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下列问题:
   (一)   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方
          案;
   (二)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
          亏损方案等;
   (三)   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等建议方案;
   (四)   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   拟订公司员工工资和奖惩方案,拟订年度用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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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七)   根据董事会决议事项,研究制定公司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八)   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
          董事会授权的额度计划内,研究具体落实方案;
   (九)   在董事会授权的投资、决策权限内,研究落实具体处理方案;
   (十)   研究决定公司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研究决定公司员工的
          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 其它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当
由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代其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通知其
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
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应当
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提出主导决策意见,总经理在作出决策
前应充分听取与会其他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总
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具体落实。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出现重大分歧,总经理有义务将该事
项报告董事长,并视情况是否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通知会议、承办会务及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
要等工作。公司下属部门或人员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于会议召
开前向总经理办公室申报,由总经理办公室请示总经理后予以安排。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作出,经主
持会议的总经理签署后,由具体负责人或部门组织实施。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下发及发放范围。会议纪要内容主要
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议程、发言要点、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   投资项目工作程序:总经理主持实施公司投资计划。根据公司投资
          项目管理规定,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将项目可行
          性报告及有关材料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属于总经理办公会议
          决策范围之内的项目,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实施;属于董事会决策
          范围之内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报董事会审批实施;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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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董事会决策范围之外的项目由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二)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时,应
           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请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在任免公司部
           门负责人时,应首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任
           免。
   (三)    财务管理工作程序: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
           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
           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有权审批《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
董事会批准以外的其他交易事项。总经理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事宜的权限按照
《关联交易制度》以及《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
   第三十一条 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随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
报告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包括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产、资金运用情况和
盈亏情况等,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总经理应在事发当日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和监事会认
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
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发生调离、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 “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低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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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会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万鸿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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