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1 证券简称:百川能源 公告编号:2016-40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59,868,037.33元,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18 号》核准了公司非公开发行 不超过 105,000,000 股新股募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每股面值人民 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8.32 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73,600,000.00 元。截至 2016 年 3 月 25 日,公司已经收到曹飞、廊坊百川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缴付的认购资金款人民币 873,600,0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 用人民币 5,000,000.00 元后,实际到账金额为人民币 868,600,000.00 元。上 述出资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0685 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 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1 固安县天然气利用工程三期项目 32,513.00 32,241.53 2 香河县天然气利用工程二期项目 13,458.00 13,458.00 永清县百川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 3 6,083.96 5,721.89 利用工程二期 大厂回族自治县百川天然气利用 4 6,025.00 6,013.51 工程二期 5 三河市东市区天然气利用工程 10,026.03 9,901.79 6 补充流动资金 20,023.28 20,023.28 合计 88,129.27 87,360.00 若募集配套资金不足,公司将以自筹资金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及时把握行业发展机遇以及使募集资金项目尽快产生 效益,公司将适当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先行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募集资 金到位后将优先置换前期投入的资金。截至2016年4月30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 方式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共计59,868,037.33元,具体情况如下: 截止 2016 年 4 月 30 日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万元) 入金额(元) 1 固安县天然气利用工程三期项目 32,241.53 14,254,356.15 2 香河县天然气利用工程二期项目 13,458.00 8,866,370.31 永清县百川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利 5,721.89 9,918,005.39 3 用工程二期 大厂回族自治县百川天然气利用工 6,013.51 422,256.93 4 程二期 5 三河市东市区天然气利用工程 9,901.79 26,407,048.55 合计 67,336.72 59,868,037.33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 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非公开发 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59,868,037.33元。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 关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到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 金使用效率,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经审核认为: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报告在 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13号)的有关要求编制,公允反映了 贵公司截至2016年4月30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二)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 1、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九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亦出具了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 相关规定要求。 2、上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对百川能源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无异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2、该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 3、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59,868,037.33元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 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 六、 上网公告文件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