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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川能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6-05-28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
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
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证监会颁行的有关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并争取获得投资者的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对象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 新闻媒体和其他相关传播媒介;
    (四) 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个人和机构。
    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开设公司网站;
    (四)召开各种推介会;
    (五)与投资者进行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解答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有关的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
指定的报纸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
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
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
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新闻媒
体采访等。公司董事长可以授权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
员主持有关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并可
在获得适当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在活动中发言。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工作;
    (三) 全面统筹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 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 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组织资本市场分析;
    (六)参加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
    (七) 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
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安排、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定期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
报送文件的相关信息,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
收集与整理。
    第十九条 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
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收集整理公司财务、项目开发及其经营活动等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
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
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方式回答
投资者的咨询;
    (四)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公
司信息资料;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六)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建立的良好
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
    (七)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
    (八)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的良好交流与合作关系;
    (九)做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十)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
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
东及潜在的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
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八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通过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三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
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应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
时进行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上门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公室派人负责接待,
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的目的,拟咨询的调研提纲,并签订来访者承诺书,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公室负
责并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
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
的时间和地点以便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对股东大会进
行直播。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来访和调研后及时将
来访者和公司被访者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
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
开对外宣传。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
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
样。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
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
会议时间、登录网站及登录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四十条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定
提问和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
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二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
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
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四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四) 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
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正式披
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 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 其他情形。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条件具备后,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
行直播。
       第五十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广泛邀请新闻媒
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五十一五条     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公司在会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 站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的网站上开设信息广场股东公告栏,在股东公告栏
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
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由此有可能
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
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五十六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五十七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信息广场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五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六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
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六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六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六十六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
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六十八条     公司要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
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七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七十一条     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
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七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在
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七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
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
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
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
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七十六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
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七十七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
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
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八十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
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八十三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
媒体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八十四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
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
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投资者关系关系制度》 2004
年4月21日)同时废止。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5月26日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调研预约登记表

                                                编号:


  预约时间


    姓名


    单位


    职务


  联系方式


 其他参与人员




  调研提纲




董事会秘书意见
                                 承诺书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本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本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 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本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本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本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 视同本公司行为。


                                             承诺人/公司:
                                                授权代表:
                                          承诺人身份证号:
                                               日    期: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来访登记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来访类别   □新闻发布会     □现场参观
                 □一对一沟通
                 □其他


来访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接待人员




投资者来访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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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来访者及接待人
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