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百川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2016-12-22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实施《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激励对象为部分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下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业务骨干等;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百
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
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内容符合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
议表决。
    6、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
技术、管理等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该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