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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川能源:关于交易标的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7-09-02  

						证券代码:600681          证券简称:百川能源      公告编号:2017-094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交易标的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能源”)于 2017 年 9 月 1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向百川能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标的股
东荆州贤达实业有限公司及荆州市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的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荆州贤达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7]24 号)、《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荆州市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25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荆州贤达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17]24 号)
荆州贤达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知悉诉讼之后未及时向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通报。在参与百川能源重组过
程中,于 2017 年 5 月 5 日知悉荆州市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荆州市津江天
然气有限公司在特许经营权、用户权益等问题上存在诉讼纠纷,但知悉诉讼之后
未及时向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通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深刻反思问题产生的原因和不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和提高信息披露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
生。
    你公司应当在 2017 年 9 月 20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
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荆州市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17]25 号)
荆州市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知悉诉讼之后未及时向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通报。在参与百川能源重组过
程中,于 2017 年 5 月 5 日知悉荆州市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荆州市津江天
然气有限公司在特许经营权、用户权益等问题上存在诉讼纠纷,但知悉诉讼之后
未及时向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通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深刻反思问题产生的原因和不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和提高信息披露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
生。
    你公司应当在 2017 年 9 月 20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
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