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18 年 1 月 10 日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为充分尊重广大股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正常秩序 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次股东大会须知如下,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 遵守执行: 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权益; 二、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确保大会正常 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出席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但需由 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四、任何人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和会议程序,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 其调至静音状态。 五、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特请各位股东、股东代 表或委托代理人准确填写表决票,具体如下: 1、必须填写股东姓名或授权代表姓名及其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 2、每股有一票表决权。第 2、3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主持:王东海 序号 议 程 1 由主持人宣布参会股东情况,并向股东介绍到会董监事和高管人员 2 审议《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3 审议《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4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5 审议《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承诺事项暨增持股份计划的议案》 6 审议《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7 通过计票、监票人名单 8 投票、表决 9 计票人代表公布计票结果 网络投票结果产生后,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 10 后的表决结果 11 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2 与会董事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字 13 主持人宣布大会闭幕 备注: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 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 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 进入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界面后,股东 就可以根据各自的意愿对投票议案进行投票表决,选择同意、反对、弃权。如果 对全部议案表示赞同、反对或弃权,股东可以点击最上方的统选项,表示对所有 议案统一表决。最后点击“投票结果提交”。投票完成 。 议案一: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 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6]318 号),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以 8.32 元/股价格非公开发行 10,500 万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66,569,137.67 元。立信会计师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 第 710685 号《验资报告》。 根据《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中 67,336.72 万元部分用于投资固安 县天然气利用工程三期、香河县天然气利用工程二期、永清县百川燃气有限公司 天然气利用工程二期、大厂回族自治县百川天然气利用工程二期、三河市东市区 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其余 19,320.19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 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经公司充分论证,拟变更上述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15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投入募投项目 52,000.30 万元,详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募集资金总 募集资金已投入 募集资金余 投资进 项目名称 号 额(万元) 金额(万元) 额(万元) 度% 固安县天然气利用 1 32,241.53 8,613.01 23,628.52 26.71% 工程三期项目 香河县天然气利用 2 13,458.00 6,469.88 6,988.12 48.07% 工程二期项目 永清县百川燃气有 3 5,721.89 4,975.79 746.10 86.96% 限公司天然气利用 工程二期 大厂回族自治县百 4 川天然气利用工程 6,013.51 3,512.77 2,500.74 58.41% 二期 三河市东市区天然 5 9,901.79 9,108.66 793.13 91.99% 气利用工程 6 补充流动资金 19,320.19 19,320.19 0 100% 合计 86,656.91 52,000.30 34,656.61 60.01% 上述项目募集资金余额 34,656.61 万元,孳息 1,278.77 万元,合计 35,935.39 万元。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公司根据目前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从审慎投资的角度出发, 拟对原募投项目进行变更调整,具体情况及原因如下: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北京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 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10 号),要求廊坊等地全面完成 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建设“禁煤区”任务,实现散煤彻底“清零”,全部淘汰 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并下达了清洁取暖等具体任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在《关于加快实施保定廊坊禁煤区电代煤和气代煤的指导意 见》(冀政字[2016]58 号)中指出,禁煤区涉及保定、廊坊市 18 个县(市、区), 包括 1 个城市建成区、14 个县城建成区(含 404 个城中村)和 3,345 个农村(约 105.4 万户)。禁煤区要完成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燃煤“清零”,大幅降 低区域燃煤污染。目前,河北被划入禁燃区的 18 个县市区,农村采暖仍以分散 燃煤为主,居民生活质量差、区域大气污染严重。为加快推进农村地区“电代煤”、 “气代煤”,《意见》提出,要兼顾群众承受能力,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参照燃煤 成本给予运行费用补贴,不增加或少增加居民负担,并对农村地区“电代煤”、“气 代煤”用户的设施改造进行补贴。为加快实施禁煤区“电代煤”、“气代煤”工作, 河北将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规范建设管理,实现多方共赢。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2016-2017 年)》明确提出要进一 步加大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力度,抓好“2+4”(北京、天津市+保定、廊坊、 唐山、沧州市)核心区与河北省城市、特别是保定、廊坊市的污染治理,大力推 进“电代煤”、“气代煤”工程和燃煤小锅炉淘汰。将京昆高速以东、荣乌高速以北 至廊坊、保定市与北京接壤的县市区之间的区域划定为禁煤区,涉及廊坊、保定 两市 18 个县市区。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2017 年 11 月起,禁 止使用燃料煤炭,严禁新建以石油焦为燃料的发电项目。 廊坊市 2016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6 年工作重点之一是打好大气污染 治理攻坚战。 中央与地方政府密集出台的政策为河北省、京津冀地区燃气企业带来了良好 的发展机遇。针对所在区域的燃气发展新形势,公司紧随国家政策,积极响应政 府号召,把握发展机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及时调整和优化发展战略,在位于 京津冀核心区域的固安县、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永清县等地实施 “村村通”工程,力求创造更大经济效益,为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带来丰厚回报。 由于上述地区开展“村村通”工程,公司原先的燃气管网布局战略需要调整, 否则将与“村村通”项目冲突,造成公司资源浪费,损害股东利益。因此,公司为 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拟终止原投资项目。 三、变更后用途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后,原募集资金中未使用的余额 34,656.61 万元 及孳息合计 35,935.39 万元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因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存在一定时间间隔,具体补 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以实施时结转的金额为准。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向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造 成不利影响。相关募集资金及孳息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充分发挥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 月 10 日 议案二: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实施进展,目前公司已完成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登记工作。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1,031,513,793.00 元(人民币壹拾亿叁仟壹佰伍拾壹万叁仟柒佰玖拾叁元整),同时 公司股份总数也相应增加至 1,031,513,793 股。公司拟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具体事宜。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 月 10 日 议案三: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公司已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 变更为 1,031,513,793 股,公司拟对原《公司章程》第六条、第十九条进行修订: 1、原《公司章程》第六条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64,157,472 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31,513,793 元。 2、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为:公司的总股本为 964,157,472 股,均为普 通股。 现修改为:公司的总股本为 1,031,513,793 股,均为普通股。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 号)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进行修订: 1、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现修改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同次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监 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1)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时,应当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 事、监事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2)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分开投 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 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有权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人的最低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 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 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 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 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要单独进行再 次投票选举。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证 监会公告[2016]23 号)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五条进行修订: 1、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为: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 优先顺序,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 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 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 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现修改为: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为: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现修改为: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调整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分红 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 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应当广泛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和 建议,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和中小股东交流、沟通,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 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 层的建议拟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预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为: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公司也应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结合自身发展、规划等因素, 制订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利益最优化原则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总额不得 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 公司可单独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 实现盈利且当年年末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应积极推行现金分配 方式。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且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计。 公司该年度利润的分配应当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了避 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 原则来确定分配比例。公司利润分配额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在公司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当年末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时,董事会应 提出科学、合理的现金分红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 司应当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多渠道和中小股东交流、沟 通,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以及决策程序应进行有效监督。公司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 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公司还应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 现修改为: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公司也应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结 合自身发展、规划等因素,制订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利益最优化原则的利润分 配方案。利润分配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单独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利润分配方式, 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条件和期间间隔: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当年年末母公司报表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且 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 配,由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且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 计,由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根据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真实合理因素,公司也可采用发 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比例 公司该年度利润的分配应当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了避 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 原则来确定分配比例。公司利润分配额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在公司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 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达到或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六)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现金分红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 月 10 日 议案四: 《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承诺事项暨增持股份计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原增持计划的背景情况和内容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已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证 监许可﹝2017﹞1939 号),截至 2017 年 11 月 22 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 交割事宜及新增股份发行登记工作已实施完毕,交易对方荆州贤达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贤达实业”)持有公司 53,885,05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22%, 荆州市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湖房地产”)持有公司 13,471,26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31%。 贤达实业及景湖房地产于 2017 年 4 月 7 日签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简称“报告书”),在报告书中关于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继续增持百川能源 股份或者处置已经拥有权益的股份中披露如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 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 已经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12 个月内发生增加其在百川 能源权益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实际增持情况 截至本会议资料公告日,贤达实业及景湖房地产未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未处置已经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变更增持计划的原因及新增持股份计划 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和发展前景充满信心,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 展和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结合对目前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贤达实业计划增 持公司股份,变更《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具体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荆州贤达实业有限公司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 截止本会议资料公告日,贤达实业持有公司股份 53,885,057 股,与一致行动 人景湖房地产(持有公司股份 13,471,264 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7,356,321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6.53%。 3、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会议资料公告之前 12 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 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A 股股份。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增持金额不高于 50,000 万元。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价格不高于 18 元/股,将根据公司股 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 4、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持计划议案之日 起 6 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 6、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易等合法合规方式。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 月 10 日 议案五: 《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原董事秦涛先生、曹伟先生因个人原因分别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2017 年 12 月 25 日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且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事项已经基本实施完毕,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股东荆州 贤达实业有限公司提请股东大会选举朱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公司股东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名白恒飞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以 累积投票制的选举方式对本议案予以审议。 附件:白恒飞先生、朱杰先生简历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 月 10 日 附件: 白恒飞先生,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保荐 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2008 年至 2010 年曾就职于德勤华永会 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从事审计业务,2010 年起先后就职于民生证券、中信建投 证券及中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17 年 8 月 3 日起任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朱杰先生,198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11 年 7 月至今任荆州市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