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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川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8年1月)2018-01-24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监事
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内部常设机构,受董事会秘书领导,
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信息披露以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等日常管理工
作。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相关事宜。董事会应当对备案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
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外
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
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六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
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四)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五)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该标准或者没有
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
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九)面临重大风险,包括: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发生重大
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大
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
为负值);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
押、质押;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
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者本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等;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十一)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十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配股、发
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九)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二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七)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
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
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九)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   当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股权激励、定期报告、包含高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
(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6股以上)及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
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及重大交易等事项
时,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报送湖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名称/姓名、职务、企业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职务、知
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
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
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
公司内部报送人员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
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
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规定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湖北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无关人员不得故意
打听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
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
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
得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
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
公司董事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湖北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
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外部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
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
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
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
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
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
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六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
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公司
制度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
其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制度》(2011年3月28日)同时废止,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月24日
     附件: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序号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处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
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
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
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
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
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