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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川能源:百川能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03-08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
以及《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
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本制度由董事
会办公室制定,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湖
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
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
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
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
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
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
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
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须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
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
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
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制度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发生涉及金额达到子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或者损益绝对值达到 100 万元的事项,必须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报告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赠与或受赠资产;

   (七)债权、债务重组;

   (八)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对外提供担保;

   (十一)委托贷款;

   (十二)委托理财;

   (十三)诉讼、仲裁;

   (十四)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十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十七)获得政府补贴;

   (十八)其他影响子公司资产变化或损益的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规则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制度第三十一条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
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的重大变化;(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四)公司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五)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六)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七)公司接受资助、重大报批、重要合作、业绩信
息及产品或原料价格信息;(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
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
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
关人员;(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
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未公开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如下:

    (一)公司有关部门经理、子公司总经理签署书面报告文件,报送公司董事
会秘书,并指定联络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作出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判
断;

    (三)对于需要披露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

    (四)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经理,知悉公司发生
涉及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的事项,或者损益达到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的事项,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报告
事项与第十四条的规定相同,报告及处理程序与第二十条相同。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草拟并形成拟对外披露
的公告文件,并提交董事长批准,必要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定期报告和需要董事会作出决议的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审核批准程序如下:

    (一)对于不需要董事会作出决议的公告文件,由董事长或授权其他董事批
准后对外披露;

    (二)董事会已作出决议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需要作出董事会决议的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后的两个工
作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将披露的文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董事和监事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信息,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填报信息披露申请书,
由董事会秘书签署,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刊发公告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如果需要在媒体刊登宣传信息,起草人或部门负责人应将
拟刊发的文稿报送董事会秘书审核,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外联络刊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发布
公告文件,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拟到公司采访或调研,按照以
下步骤接待:

    (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联络,了解采访或调研的目的、对象、内容等事项,
并整理成书面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或总经理书面报告采访或调研事宜;

    (三)必要时,董事长或总经理召集相关人员就采访或调研事宜进行审议;

    (四)由董事会秘书安排接待采访或调研的有关事宜。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

    (一)总经理组织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确定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
计划,并组织行政、财务、法律等部门协同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必要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
间并公告;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
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及时披露或
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
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或者豁
免披露该信息。

    上述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
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信息披露。

    上述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
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五条要求的,公司应当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董事和董事会、监事
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中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披露的信
息,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根据董事长的要求送达董事、监事审阅;

    (二)负责审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

    (三)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负责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事务,负责准备和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五)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接待投资者和媒体的来访及咨询,根
据授权代表公司或者安排公司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

    (六)负责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方面的培训,将有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工作人员,及时答复他们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问询;

    (七)负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况下,有责任
及时报告董事长或总经理,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解释或澄清,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负责记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事务职责的情况,
负责保管公司披露的信息及相关档案文件,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接受公
司档案管理检查及按期移交档案。

    二、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应勤勉尽责,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
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发生
的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董事应谨慎审议定期报告,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重大事项;

    (五)董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修订,对违反本制度的责
任人作出处罚的决定;

    (六)董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中进
行披露。

    三、监事和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事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 监事必须保证公司所提供披露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
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监事应按有关规定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形成报告,在年度报
告的监事会公告中进行披露。

    (五)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
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修订本制度。如果董事会
不予更正,监事会可发布公告。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负责召集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定期报告,及时将定期报告提
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定期报告,保证定期报告真
实、准确、完整。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公司所提供披露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
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二)公司总经理或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经营或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如实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问询,回答股东大会、监管机构的质询。

    五、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的职责:

    (一)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
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
董事会秘书;

    (二)如果发生或知悉发生第十四条规定的信息时,各部门经理、子公司信
息报告责任人应于发生或知悉信息的 24 小时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详细
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
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
通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
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
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公司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可以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
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
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
体进行沟通,但应保证不同的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以保证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档案管理,并在部门内设置档
案管理岗位,档案管理岗位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各类未披露和已披露的各类信息资料、文件的收集、整理、装
订、编目归档保存;

    (二)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料及履行职责记录的存档管
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以及内幕信息
其他知情人,对未公开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
泄漏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幕信息其他知情人包括:

    (一)参与编制公司财务报告的人员;

    (二)出现应披露信息的部门和子公司接触到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公司对违反规定人员追究责任;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获利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使得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公司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等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于泄漏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降职、降薪
等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报告,
建议给予公开批评或谴责,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
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
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
施,监事会负责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