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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川能源:百川能源内部审计制度2022-03-08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
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范化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相
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
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
收支情况,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公司财
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2-3人,设审计部负责人1名,由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执业资格、会计师或审计师专
业职称及以上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
能力,熟悉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胜任相关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到:依法
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
持应有的执业谨慎态度,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泄露机密,不玩忽职守。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
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回避
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该项目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或培训。

    第十一条 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主要有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外勤补贴、外聘中介机构费用等,列入公司的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认
真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监督、考核和评价,并依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
行奖励或处罚。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财务审
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内控审计包
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招投标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
计等。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

    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6、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
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7、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一次综
合审计,平时进行不定期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十八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
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
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
例会;

    4、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6、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
事会核准并经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
议;

    7、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
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8、参与研究拟定有关规章制度;

    9、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1、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
案。

    2、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3、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
计不在此列。

    4、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
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5、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
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6、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
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7、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
向总经理提出书面申诉,总经理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
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董事会确认后提请总经理予以纠
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审批后,可以暂
停执行。

    8、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
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
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审计工
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审计部部长应在每年年度董
事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做述职报告。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可以向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
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
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