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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ST万鸿: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6月)2009-06-30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2009 年6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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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办公室电话:88066666-8888 传真:88061616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8 号长信大厦四楼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制定公司内部控制检查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公司内部控

    

    制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三条 公司确定审计部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检查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的

    

    执行情况。

    

    第四条 公司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作为评价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依据。

    

    第五条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重大事项: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

    

    (二)关联交易;

    

    (三)从事衍生品交易;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募集资金使用;

    

    (七)委托理财。

    

    第六条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公司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

    

    是指在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

    

    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的范围和频率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日常监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确定。

    

    第七条 公司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经

    

    理层通过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

    

    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在半年度和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检查监

    

    督工作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实施情况,按年度编制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单独形成决

    

    议。

    

    第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条 检查监督工作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管理

办法

    

    (2009 年6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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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办公室电话:88066666-8888 传真:88061616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8 号长信大厦四楼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据实反映,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并

    

    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公司各部室

    

    及所属企业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该事项。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布公告。

    

    公司应在公告中说明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

    

    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中所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列入

    

    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内部控制自

    

    我评估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