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投发展:奖励基金管理办法2018-11-13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奖励基金计提
第三章 奖励基金管理
第四章 奖励基金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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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远发展及保
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的一致,吸引优秀人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奖励基金系指按比例自公司当年度实现之净利润中提取的,用
以奖励符合条件人员的专门款项。
第二条 奖励基金的实施对象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助理总裁级、公司部
门总经理级员工。
实施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实施对象为助理总裁级、公司部门总经理级员工的,人员由公
司总裁办公会确定。
第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终止当年度的奖励基金计提:
(一)最近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不满足奖励基金计提条件;
(四)出现重大安全及质量责任事故。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参与奖励基金的分配:
(一)最近三年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四)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绩效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
(五)其他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或范围的人员。
第二章 奖励基金计提
第五条 公司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
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奖励基金亦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计提。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
(一)2018年以1200万元作为奖励基数,奖励基数以后年度每年递增区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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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具体增长率数值由公司经营层根据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
率确定,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当公司当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2%,即可获
得当年奖励基数的60%;当公司当年总资产报酬率达到3.5%,即可获得当年奖励
基数的30%;当公司当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90%,即可获得当年奖励基数的10%。
(二)额外奖励计提原则:
1、当加权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2%后,按照差额累进原则给予额外奖励。净
资产收益率超过12%以上、不超过14%部分,以12%至14%之间年度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部分为基数按8%比例提取额外奖励;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4%以上、
不超过17%部分,以14%至17%之间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部分为基数按
10%比例提取额外奖励;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7%以上部分,以超过17%年度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部分为基数按12%比例提取额外奖励。
2、当总资产报酬率超过3.5%后,给予额外奖励。总资产报酬率超过3.5%以
上部分,以超过3.5%息税前利润部分为基数按0.5%比例提取额外奖励。
3、当资产负债率低于90%,给予额外奖励。资产负债率低于90%,以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口径同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中指标)为基数按0.5%
比例提取额外奖励。
(三)奖励基数和额外奖励之和为当年奖励基金总额。如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低于12%且总资产报酬率低于3.5%且资产负债率高于90%,则当年停止计提,奖
励基金为零。
具体如下表所示: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奖励基金比例 备 注
ROE <12% 0
2018年奖励基数为1200万元,以后年度
ROE=12% 720万元及以上 年递增区间为8%-12%,ROE=12%即可
获得当年奖励基数的60%
以12%至14%之间的年度归属于母公司
12%17% 12%
净利润部分为基数
总资产报酬率 奖励基金比例 备 注
ROA <3.5% 0
2018年奖励基数为1200万元,以后年度
ROA =3.5% 360万元及以上 年递增区间为8%-12%,ROA=3.5%即
可获得当年奖励基数的30%
ROA >3.5% 0.5% 以超过3.5%的息税前利润部分为基数
资产负债率 奖励基金比例 备 注
TDR >90% 0
2018年奖励基数为1200万元,以后年度
TDR =90% 120万元及以上 年递增区间为8%-12%,TDR =90%即可
获得当年奖励基数的10%
以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TDR< 90% 0.5%
基数
注:
a、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除转让所持房
地产类子公司股权、处置房地产类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
金占用费及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以外的非经常性损益)÷年度加权净资产×
100%
年度加权净资产=年度内各月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之和除
以12
如当年公司实施增发、配股等增加公司权益的融资行为,由此增加的股东权
益在6个月内不计入上述年度加权净资产中,奖励基数亦可由经营层提出调整报
董事会批准后重新核定。
如当年转让所持房地产类子公司股权或处置房地产类资产,所得收益计入当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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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总资产报酬率=当年息税前利润/当年平均资产总额*100%
当年息税前利润=当年利润总额+当年财务费用支出
当年平均资产总额=年度内各月合并报表中资产总额之和除以12
如当年公司实施增发、配股等增加公司权益的融资行为,由此增加的资产总
额在6个月内不计入上述平均总资产中,奖励基数亦可由经营层提出调整报董事
会批准后重新核定。
c、资产负债率=期末负债总额/期末资产总额
第七条 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
留意见后,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每年年度董事会召开前按照上述规
定核算计提额度,并报公司年度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计提的奖励基金将根据相关规定在计提当年公司成本
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 如果出现由于会计政策调整或会计差错导致对以前年度经营业绩
进行追溯调整事项的,董事会应对以往年度提取的奖励基金进行调整,差额部分
在确定进行调整的当年计算奖励基金提取额时做补提或扣减。
第三章 奖励基金管理
第十条 董事会为奖励基金的决策管理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批准本办法;
(二)审议批准本办法的变更和修订;
(三)审议批准年度奖励基金的计提方案;
(四)审议批准年度奖励基金的分配方案;
(五)其他与本办法相关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为奖励基金的监督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奖励基金的相关方案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二)监督奖励基金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三)对奖励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和人力行政部作为奖励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行使如
下职权: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委托,负责奖励基金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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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对奖励基金的使用、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并定期向董事会进行汇
报;
(三)其他与奖励基金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年度的奖励基金计提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加权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资产负债率、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本次奖励基金的计提总额;
(三)上年度是否存在因外部或不可控因素导致的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总资
产报酬率、资产负债率非正常性的大幅增减变化的情况及说明;
(四)本次奖励基金的计提对公司当年损益的影响。
第四章 奖励基金发放
第十四条 奖励基金分配方案:
奖励基金每年度发放一次。
(一)奖励基金的分配原则
1、当年拟分配的奖励基金总额的15%由董事长分配;
2、当年拟分配的奖励基金总额的85%由总裁分配。
(二)奖励基金的分配方案
根据奖励基金分配原则,由董事长和总裁提出上一年度的奖励基金分配方案,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奖励基金发放:
(一)根据奖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为了避免经营层短期行为和实现
吸引优秀人才的目的,奖励基金的发放采用当期支付和延期支付相结合的原则,
当期支付比例为60%,其余40%在后两个年度按照20%和20%比例支付。如当年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12%且当年总资产报酬率未达到3.5%且资产负债率超
过90%,则当年不得计提奖励基金,以前年度延期支付部分的奖励基金仍可以继
续发放,但经董事会认定不应当发放的,以前年度延期支付部分的奖励基金不得
发放。
(二)如出现重大信访维稳事件,由公司经营层根据事件严重程度确定奖励
基金扣减比例,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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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当期支付部分的总额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发放。延期支付部分的总
额作为当期未付薪酬处理,在后两个年度内进行分配发放。在应取得奖励基金的
期限内,对于以下人员,公司不分配发放当期或延期部分的奖励基金:
1、因违法违纪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
2、经公司总裁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未经公司同意在任期或合
同期内辞职而离职的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与公司续签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3、经公司总裁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在任期或合同期内有损害
公司利益行为的;
4、经公司总裁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在任期或合同期内因管理
不当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5、公司董事长、总裁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其他不应当或暂缓
分配奖励基金的人员。
(四)奖励基金分配发放给个人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计税发放。
(五)出现第(三)款未发放的基金,在后两个年度内并入延期支付部分奖
励基金进行分配发放。
(六)公司鼓励实施对象用所分配奖励资金购买公司股票,董事会办公室按
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公司高管购买股票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的修订和补充
亦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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