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实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0年7月修订)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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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
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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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
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主任委员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主持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确保提名委员会有效运作
并履行职责;
(四)确定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议题;
(五)代表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递交董事会议题、议案,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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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
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
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
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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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于会议召开
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时可随时召开,可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
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可召开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现场会
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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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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