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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江股份:关于监事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4-14  

                        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3-040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
披露了《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编号:2022-063)。2023 年 4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
《关于对卢梅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2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经查,你于 2020 年 6 月起担任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珠江股份或公司)职工监事。2021 年 11 月 2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8 日期间,你
的配偶唐盛通过其证券账户买卖“珠江股份”股票,其中 2021 年 11 月 2 日买入
84,200 股,成交金额 25.43 万元;2021 年 11 月 25 日卖出 84,200 股,成交金额
27.62 万元;2022 年 4 月 27 日买入 76,800 股,成交金额 25.27 万元;2022 年
6 月 1 日卖出 76,800 股,成交金额 31.33 万元;2022 年 6 月 13 日买入 76,200
股,成交金额 25.76 万元;2022 年 6 月 23 日卖出 76,200 股,成交金额 30.63
万元;2022 年 7 月 14、15 日合计买入 100,000 股,成交金额 33.6 万元;2022
年 10 月 18 日卖出 100,000 股,成交金额 32.8 万元。
    你作为珠江股份的监事,你的配偶上述交易“珠江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
督促配偶及其他亲属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
吸取教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加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提示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规范买卖公司股票
行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