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A 600689 证券简称: *ST 三毛 编号:临 2014—040 B 900922 *ST 三毛 B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2014年9月10日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14年9月10日下午1:30在上海市黄浦区斜土 路791号C幢5楼召开,网络投票表决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2 A 股股东人数 34 B 股股东人数 8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73,139,938 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57,935,989 B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5,203,949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6.3896% 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28.8251% B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7.5645%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24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004,419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9973%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人数 41 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0,980,995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0.438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文卿先生主持,公司在任董事 8 位,出席 6 位,独立董事朱匡宇因身体原因未能出席、独立董事赵晓 雷因公事未能出席;公司在任监事 5 位,出席 3 位,监事曹永祥、邓 寿东因公事未能出席;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证券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是否 议案内容 类别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通过 全体 19,393,974 92.4359% 1,472,501 7.0183% 114,520 0.5458% 股东 一、关于转让上海 A股 三毛国际网购生 5,394,481 93.3778% 268,055 4.6400% 114,510 1.9822% 股东 活广场贸易有限 是 B股 公司 100%股权暨 13,999,493 92.0780% 1,204,446 7.9219% 10 0.0001% 股东 关联交易的议案 中小 19,393,974 92.4359% 1,472,501 7.0183% 114,520 0.5458% 股东 全体 71,552,917 97.8302% 1,472,501 2.0133% 114,520 0.1565% 股东 A股 二、关于公司用房 57,553,424 99.3397% 268,055 0.4627% 114,510 0.1976% 股东 地产抵押贷款的 是 B股 议案 13,999,493 92.0780% 1,204,446 7.9219% 10 0.0001% 股东 中小 19,393,974 92.4359% 1,472,501 7.0183% 114,520 0.5458% 股东 全体 71,552,917 97.8302% 1,472,501 2.0133% 114,520 0.1565% 股东 A股 三、关于修订<公 57,553,424 99.3397% 268,055 0.4627% 114,510 0.1976% 股东 司股东大会规则> 是 B股 的议案 13,999,493 92.0780% 1,204,446 7.9219% 10 0.0001% 股东 中小 19,393,974 92.4359% 1,472,501 7.0183% 114,520 0.5458% 股东 全体 71,552,917 97.8302% 1,472,501 2.0133% 114,520 0.1565% 股东 A股 57,553,424 99.3397% 268,055 0.4627% 114,510 0.1976% 四、关于修订<公 股东 是 司章程>的议案 B股 13,999,493 92.0780% 1,204,446 7.9219% 10 0.0001% 股东 中小 19,393,974 92.4359% 1,472,501 7.0183% 114,520 0.5458% 股东 2 备注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一为关联交易议案,重 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为关联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52158943 股,回避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四为需特别决议通过议 案,同意比例为 97.8302%,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朱秀祥律师、李铁铮律师 见证,其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议案提出和审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3